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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4/03
德國刑訴逐條釋義(上)──羈押及暫時逮捕(§§ 112 ff. StPO)

    我國法律大多為繼受他國,對於條文的適用上,若未參考母國法,總有畫虎不成反類犬之憾。在刑事訴訟法方面,本篇文章林鈺雄老師嘗試引進德國法典翻譯之支柱,也就是註釋書的方式,對於每條條文的內涵與意義詳加說明。以羈押與暫時逮捕為主題,老師在文中對於德國刑事訴訟法該章的法條添加註釋,期盼有朝一日我國亦能完成此類著作。

【關鍵詞】

羈押、暫時逮捕、拘提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刑事法評論第8期
德國刑訴逐條釋義(上)──羈押及暫時逮捕(§§ 112 ff. StPO)/林鈺雄


第9章  前言(Vor §§ 112 ff.)

    (1)程序之保全(§ 112) 

  根據實務及通說之見解,第112條的羈押目的在於保全程序(Verfahrenssicherung),及保全將來可能緊接而來的剝奪自由之執行程序(下述(6))。保全程序之羈押目的,原則上及於「所有的程序階段」,上訴法律審程序雖然不要求被告本人到庭,但因仍有將案件發回事實審之可能,故必要時仍可能以羈押手段來保全被告到庭。

  保全一個井然有序的程序,不單是指稱保全被告於審判期日到庭,避免因被告缺席而無法審判之情形而已(如§ 112 II Nr. 1, 2之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或§ 127b【速審程序之暫時逮捕及羈捕令】),同時也在於保全案情之釐清(如§ 112 II Nr. 3之掩蓋真相之虞(使案情有晦暗之虞)),後者也適用於重罪之羈押原因(§ 112 III)。保全程序之目的,原則上也適用於處刑命令程序(§§ 407-412)及再審程序(§§ 359-373a),因為在這些程序中,同樣有保全案情釐清之需求,因此,若有串證滅證等掩蓋真相之虞仍可能羈押之。…

憲法層次之問題

    (1)概述

國家以羈押手段而干預人民受基本法(德國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Art. 2 Abs. 2 S. 2, 104 GG),原則上是容許的,因為依照基本法第2條第2項第3句,在同法第104條的前提和界限之下,允許國家對人民此等基本權為法定的干預(LR-Hilger, Vor § 112 Rn. 16)。從基本法第20條第3項的法治國原則可以導出,國家有必要去建構、擔保一個符合法治國的、有義務實現正義的刑事司法機關,為此目的,羈押可謂法治國刑事司法,原則上不可放棄的制度,而這也符合經驗事實。然而,羈押可能與各種受基本法保護的基本權產生緊張關係,立法者在形成羈押相關法律時,要如何同時符合不同面向的基本法要求,可謂重大考驗。其中,立法權衡時尤其應考慮如何恪遵比例原則、迅速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及有效辯護等要求。但不可忽略的是,具體個案之緊張關係的調和,立法者往往仍是委諸實務來實踐,立法規範本身通常只做到不斷強調比例原則來提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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