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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8/04
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與修正建議

  所得稅法第7條之規定,依法條規範性質,應屬於稅捐構成要件中之稅捐主體的制定規範。所謂稅捐主體,學理上係指得享有稅捐法權利、負擔稅捐法義務的主體資格、身分與地位者。此條規定之地位,猶如民法第6條有關民法權利能力規定,是理解稅捐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的起點。柯格鐘老師逐一分析本條文所涉及爭點,並於文末提出系爭條文之修法建議,值得參考!




所得稅之稅捐債務人

  所得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本條規定從文字規範而言,未與稅捐法規範有連結,論其實際,本項規定在制定當時應主要是用以闡述,依所得稅法規定而產生之稅捐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的稅捐主體,取得所得之稅捐債務人(Steuerschuldner),應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在內,而個人綜合所得稅(簡稱綜所稅)所稱之個人應該是指自然人而言。只是,在這樣理解脈絡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之稅捐主體的稅捐債務人,主要雖應為法人組織之營利事業,包括依公司法所成立之四種不同型態的公司類型,與依照合作法而成立之合作社等組織,也包括後來立法者所制定之有限合夥法而出現的有限合夥組織在內,現實上並不完全以法人組織型態之營利事業者為限。

境內居住者與非境內居住者

  自然人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稅捐債務人,依照課稅所得涵蓋範圍是否及於境內外所得,與所應適用之稅捐稽徵程序的差異,又被區分成「境內居住者」之個人與「非境內居住者」個人等兩種型態的自然人。前者在學說上,又被稱為稅籍或稅務居民或者稱為「無限制納稅義務人」(unbeschränkte Steuerpflichtiger);後者因此相對被稱為非稅籍或非稅務居民,或者稱為「有限制納稅義務人」(beschränkte Steuerpflichtiger),本文則統稱其為境內居住者與非境內居住者。關於境內居住者要件,設在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條文,非境內居住者要件,則設在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條文。從規範結構來看,不符合境內居住者要件,邏輯上即屬非境內居住者,本條文第3項仍設規定,因此屬於贅文不必要規定,縱然要設立規定,亦無須另外設項,只要在第2項規定文字之末尾,加上「不符合前述要件規定者,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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