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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7/30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
摘要
在刑事法體系中,無論是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或是刑事執行法,都是以犯罪行為人作為制度設計的重心,原因無他:依法明定刑罰的要件,確認刑罰責任之有無,並對需承擔刑罰的犯罪行為人執行刑罰,是刑事法這輛列車行駛路線上預定停靠的各個車站。這套刑事法體系在世界各地都源遠流長、歷史悠久,絕非偶然。至於對犯罪被害人的保障,則與前述對於犯罪行為人的處罰不同,其觀念之形成與法律的制定,要等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開始萌芽。
關鍵詞: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 犯罪被害補償金 、 補償審議會 、 給付等級對照表 、 社會福利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規範體系 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時的常見課題與實務作法 肆、結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在刑事法體系中,無論是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或是刑事執行法,都是以犯罪行為人作為制度設計的重心,原因無他:依法明定刑罰的要件,確認刑罰責任之有無,並對需承擔刑罰的犯罪行為人執行刑罰,是刑事法這輛列車行駛路線上預定停靠的各個車站。這套刑事法體系在世界各地都源遠流長、歷史悠久,絕非偶然。至於對犯罪被害人的保障,則與前述對於犯罪行為人的處罰不同,其觀念之形成與法律的制定,要等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開始萌芽。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1998年5月2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迄今約20餘年間,歷經了6次修正,而以最近一次於2023年2月8日的修正,為幅度最大的全盤修正,除將法律名稱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變更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外,條文數更由36條增加到103條,於2023年7月1日施行,其中有待介紹之處甚多。適筆者在此次修法前後,均在服務機關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擔任委員,從而本文僅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五章建構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加以論述。以下在簡要說明現行法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的架構後,進而介紹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時的常見課題與實務作法,希望有助讀者對於該制度有所瞭解,並且促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立法目的之有效達成。
貳、規範體系
一、架構簡介
所謂犯罪被害補償金,依本法第3條第5款規定,指國家對於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依本法所為的金錢給付,又可細分為「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性侵害補償金」與「境外補償金」等四種類型。本法在第50條至第74條對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加以規範,至於施行細則是在第22條至第39條針對母法有相應規定。主管機關法務部另制訂「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設置要點」(下稱「設置要點」),以運行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之運作。簡言之,現行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是由本法建構申請與審查體系,施行細則再對本法規定從事細節性與技術性的補充,設置要點則就補償審議會(下稱「審議會」)與補償覆審會(下稱「覆審會」)的組織架構、成員構成及審議流程予以明定,藉由三者規定的交織,建立起我國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在此將以本法為主軸,介紹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制度中關於「申請主體」、「補償金的種類、給付機關與申請及給付方式」、「審議會組成與決定之作成」等相關規定,俾有助於接下來對於申請流程的介紹與相關問題的探討。另須說明者,以下為行文方便,在本文「貳」內容中介紹相關規定時,請容筆者將條號在註腳中敘明。
二、 申請主體
(一)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權人,包括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以及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但不包括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之所以如此規定的理由,是立法者認為交通事故遭致重傷或死亡之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已可依該法而受有金錢給付,且其給付額度高於本法所定之犯罪被害補償金額度,並考量政府財政負擔,而將其等排除在本法申請主體之外。 至於得申請境外補償金(參閱本文「貳、三、(一)」)者的資格,本法規定為: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境外補償金1.犯罪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2.犯罪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3.故意行為依行為時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 關於遺屬補償金申請權人資格的問題,實務上曾討論過倘父母之一方殺害另一方,所遺未成年子女經他人收養後,有無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權的問題,認為應以「犯罪行為發生時」之身分關係為申請人資格之判斷時點,從而上開未成年子女應屬適法之申請權人。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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