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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11 |
公然侮辱罪合憲(113憲判3判決)
2024年4月,憲法法庭公布113年憲判字第3號、第4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一)、(二)】,最高法院公布刑事裁判754則,本期精選8則。
本文試讀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導讀】
本件憲法爭點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是否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憲法法庭認為公然侮辱罪合憲,惟強調法官應於個案權衡行為人之表意言論,有無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始應予以處罰;另外,「侮辱」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關鍵詞】言論自由、名譽權
【裁判摘錄】
一、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同法條第1項規定構成要件相同,僅罰金刑之金額調整)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二、上開規定所稱「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 沒收新論︱林鈺雄 ‧ 2023年月旦<刑事法>實務評析精粹︱林鈺雄、謝煜偉 等 ‧ 沒收新制(一):刑法的百年變革︱林鈺雄 主編 、李聖傑、許絲捷、王士帆 等 ‧ 沒收新制(二):經濟刑法的新紀元︱林鈺雄 主編 、薛智仁、楊雲驊、簡士淳 等 ‧ 沒收新制(三):不法利得的剝奪︱林鈺雄 主編 、許絲捷、王士帆、林明昕 等 ‧ 沒收新制(四):財產正義的實踐︱林鈺雄 主編 、王士帆、陳子平、黃士軒 等 ‧ 沒收新制(五):沒收實例解析︱林鈺雄 主編 、陳信安、惲純良、王士帆 等 ‧ 國際刑法與歐洲刑法︱Helmut Satzger著、王士帆譯 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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