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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11
公然侮辱罪合憲(113憲判3判決)


  2024年4月,憲法法庭公布113年憲判字第3號、第4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一)、(二)】,最高法院公布刑事裁判754則,本期精選8則。

本文試讀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導讀】
  本件憲法爭點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是否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憲法法庭認為公然侮辱罪合憲,惟強調法官應於個案權衡行為人之表意言論,有無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始應予以處罰;另外,「侮辱」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關鍵詞】言論自由、名譽權
【裁判摘錄】
  一、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同法條第1項規定構成要件相同,僅罰金刑之金額調整)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二、上開規定所稱「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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