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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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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者參與體育競賽之權利
【本文出處】
【目次】
壹、前 言
貳、美國相關案例介紹 參、評析:全面禁止跨性別女性參與女子賽事組是否牴觸我國憲法關於平等原則之保障? 肆、結 語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 言
2024年,代表臺灣參加巴黎奧運女子拳擊組的選手林郁婷,其性別遭受質疑,引發國際關注。在參與奧運前,國際拳擊協會(Inter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曾以林郁婷體內有XY染色體、無法通過性別測試為由,取消其參賽資格。而此一判定遭國際奧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質疑,指出此一測試欠缺正當程序,蓋國際拳擊協會從未公開說明其使用的測試程序為何,且該測試程序亦未涵蓋睾固酮(testosterone)檢查。國際奧運委員會進一步強調,林郁婷不但出生登記為女性、護照上的性別登記亦為女性,且林郁婷以女性的身分生活並參賽多年,其「女性」之身分乃屬不可爭辯的事實 。然而,縱使有國際奧運委員會的背書,選手林郁婷的性別爭議仍遭有心人士撥弄,其中《哈利波特》作者J.K.羅琳在其社群媒體X(前稱Twitter)發文影射林郁婷為跨性別者,尤其引發軒然大波 。
而因為拳擊國手林郁婷的性別爭議,也使得分組運動賽事之性別定義以及跨性別女性得否參與女子賽事組等議題,成為近來高度討論的議題 。從憲法層面觀之,關於跨性別女性能否參與女子運動賽事的爭議,主要涉及「平等原則」的問題,亦即政府若欲將跨性別女性排除於女子賽事以外,將涉及以什麼「分類標準」作為差別待遇的基礎?而此一分類是否能通過憲法平等原則「等之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要求?鑑於我國無論學理或實務上針對此一議題皆少有討論,且我國「平等原則」的發展受美國法高度影響,本文將以美國相關案例之介紹及分析為主軸,並探討其對於我國之啟示,進而說明本文認為「全面禁止」跨性別女性參與女子賽事組牴觸憲法保障平等原則的理由。 貳、美國相關案例介紹
隨著極端政治與投機主義的崛起,美國保守派於近年來引進諸多激進的保守政策,試圖壓縮自由派過去在各人權議題方面所取得的進展 。在LGBTQ+議題方面,鑑於同性婚姻已獲美國多數民眾的支持,保守派將攻擊主力轉移至與跨性別者相關的議題上 ,例如身分證件之性別登記 、公共廁所之使用及運動競賽之分組規則等。在運動競賽方面,每當發生跨性別女性參與女子組運動競賽之情形,往往引發高度爭議,因此近年來各州政府陸續通過禁止跨性別者依照其「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參與校園中男女分組運動競賽的法律 。此外,美國總統川普更是於近日簽署總統命令(executive order),全面禁止跨性別女性參與校園女子體育賽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固然尚未針對「跨性別者是否有權利依其性別認同參與男女分組的運動競賽」此一問題作成判決,然而由於許多州的運動政策已經在聯邦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受到挑戰,目前實務上已經累積諸多值得參考的相關判決。以下介紹三個代表性案例:其中B. P. J. v. 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肯認州政府限制跨性別者參與運動競賽政策之合憲性,至於Hecox v. Little及Doe v. Horne則指出限制跨性別者參與運動競賽之政策違憲。藉由不同案例之比較,本文擬釐清美國各法院針對此一爭議在「平等原則」的審查上有何不同見解。 一、Hecox v. Little 愛達荷州於2020年通過女性公平運動法(Fairness in Women’s Sports Act),成為美國第一個全面禁止跨性別女性參與女子體育競賽的州。根據該法規定,學校運動競賽的分組必須依照學生的生理性別(biological sex)將運動賽事分為女子組(females, women, or girls)、男子組(males, men, or boys)及混合組(coed or mixed) 。就此而言,該法特別強調女子賽事組不得開放給生理性別為男性的學生參加 ,然而針對生理性別為女性的學生得否參與男子賽事組一事,該法則未置一詞。此外,該法更是建立一套確認學生性別的爭論程序(dispute process)。根據該法規定,任何人皆得質疑任一跨性別女性或順性別女性的生理性別,而被質疑者必須檢具由醫療機構提出的身體檢查報告,以證實其生理性別。又該法將得作為證實生理性別的檢查項目限於以下三項:(1)生殖器官結構(reproductive autonomy);或(2)基因組成(genetic makeup);或(3)在正常情況下(亦即在沒有藥物介入的情形下)身體內部產生的睪固酮水平(normal endogenously produced testosterone levels)。 本案原告有兩位:Lindsay Hecox以及Jane Doe。Hecox是一位從事女子田徑比賽的跨性別女性。由於Hecox自幼即被診斷出患有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Hecox長年進行賀爾蒙治療。透過睪固酮抑制和雌激素(estrogen)治療,Hecox降低了其血液中的睪固酮水平,從而避免其身體發展出男性之第二性徵,進而使其生理特徵與其性別認同趨於一致 。至於Doe則是一位長期參與女子足球賽事的順性別女性。固然Doe的生理性別為女性,因此原則上Doe仍可繼續參與足球賽事。然而由於Doe在外觀及打扮上較為「陽剛」(例如有較為健壯的體格、不愛穿裙子等等),因此Doe擔心有心人士會透過該法的爭論程序,質疑她的「生理性別」並非女性,從而將其排除於女子足球賽事以外 。 原告向法院聲請暫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以停止女性運動公平法的效力。本案所涉及之爭點繁多,包括原告是否具有當事人適格(standing),以及本件是否滿足法院核發暫時禁制令所應具備的要件等。以下僅就與本文相關者,亦即女性運動公平法是否牴觸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之平等保障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此一爭議為說明 。 法院指出,平等原則審查的第一步,在於決定本件應適用的審查標準。法院進一步分析,根據判決先例,無論是以「生理性別」或「跨性別身分」作為分類標準,皆構成準嫌疑分類(quasi- suspect classification),法院應以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heightened scrutiny)檢驗其合憲性 。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下,法規範之目的...(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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