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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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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回應)死刑執行與非常救濟
【本文出處】
【目次】
壹、前 言
貳、執行死刑的法令規定 參、違反憲法與公約的疑義 肆、修法建議 伍、結 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 言
2024年9月20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宣示「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能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如釋憲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死刑確定終局判決,個案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第三審未經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未經證明確定判決係經最高法院一致決、審判時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由檢察總長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然而,在民間團體籌組律師團緊鑼密鼓為本案37名聲請人閱卷,準備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際,槍聲響起!2025年1月16日,法務部實質審核聲請人黃○凱並無上述得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令准執行死刑。媒體消息一出,黃○凱辯護律師緊急具狀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希望槍下留人,但檢察總長迅速駁回請求,當晚執行死刑。民間團體譴責法務部違法執行死刑,法務部則是強調執行死刑合法 ,賴清德總統也希望社會大眾支持法務部依法行政。 本案凸顯了憲法法庭賦予聲請人的特別非常上訴權效力問題。民間團體認為此一特別非常上訴權,係課予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義務,由最高法院審查死刑確定判決是否符合113憲判8的意旨 。依此,在黃○凱的辯護律師緊急請求檢察總長非常上訴後,執行檢察官即應以存在非常上訴事由而暫停執行死刑。檢察總長則是認為自己有權實質審查死刑確定判決是否符合113憲判8的意旨,經其認定確定判決不符合113憲判8意旨之後,始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交由最高法院再次審查。依此,在檢察總長駁回黃○凱的辯護律師請求後,非常上訴事由不復存在,執行檢察官即可執行死刑。 113憲判8是否課予檢察總長依聲請人的請求提起非常上訴的義務,本文暫且沒有明確的立場。本文的出發點是,113憲判8給予聲請人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利,係憲法法庭為保障其生命權所創設的非常救濟權,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保障,法務部不得令准執行死刑實際剝奪聲請人的此一權利。執行死刑法令未規定法務部在令准執行死刑之前,應保留死刑受判決人非常救濟或請求赦免的合理期間,是黃○凱死刑執行案爭議的根本原因。黃○凱案給予我們的啟發是,立法者應該透過更積極的作為,確保死刑受判決人非常救濟與請求赦免的權利,防杜可能的死刑冤案發生。本文以下將指出死刑執行法令規定的缺失,並且提出三個修法方向。 貳、執行死刑的法令規定
首先我們來看刑事執行的一般性規定。基於刑事確定判決的執行力(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檢察官應執行確定判決主文所諭知的刑罰(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在受判決人聲請再審或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時,除非有法定停止執行事由(刑事訴訟法第465、467條)或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第435條),檢察官仍可依法執行刑罰。倘若有罪確定判決後來被撤銷改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受判決人得請求刑事補償(刑事補償法第1、2條)。
死刑執行的規定則是比較特殊。在死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案件卷宗送交法務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經法務部令准後3日內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依據「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2點至第4點與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在最高檢察署將卷宗送交法務部前、法務部收受卷宗後、...(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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