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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本事件原告X1為產婦、X2為產婦之夫,對A婦產科診所之院長被告Y1及醫師被告Y2提出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導致產出唐氏症胎兒並死亡的損害賠償訴訟。
2020/09/11
原告X之子(即死者)於1975年出生,患有思覺失調症類之心理疾患,因此多次入院治療,最後住院記錄在2004年1月。
2017/09/27
患者A(死亡時85歲)於1990年12月因口渴、食慾減退等症狀接受B醫師診療,當次X光檢查發現盲腸有顆粒狀變化,但未進一步做
2017/08/07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害责任中
2017/07/26
引發損害實際發生的重大治療錯誤將導致客觀的舉證責任倒置,應就治療錯誤與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舉證。重大治療錯誤導致損害發生,即為已足
2017/07/26
若基於醫療觀點所要求的診斷係屬重大醫療錯誤,就論證擔保的因果關係而言,其於被要求診斷之不作為時,有舉證責任之倒置。若明顯且重大的確診在相關症狀就其足夠之或然性須經解釋而有其結果時,非屬診斷之重大錯誤不作為
2017/07/26
原告為小學六年級生,因發燒、頭痛、腹痛等症狀至被告醫師之醫院就診。初診時被告僅開藥後就讓原告返家,因症狀未改善,5日後原告再度來院就診。再診時
2017/07/20
原告患者因子宮肌瘤於被告開設之醫院接受全子宮切除術,於接受硬膜外麻醉後產生反射性交感神經失養症(Reflex Sympathetic Dystrophy,RSD) 後遺症。原告以被告醫院麻醉醫師於麻醉針刺入之際有
2017/07/12
本書整理自作者對醫療專庭法官講演之逐字稿,以PPT文字並配合口語化的闡述方式,介紹法院應如何針對醫療鑑定意見踐行證據調查,並就因果關係、過失與損害賠償額等關鍵爭點,說明審判實務上應如何委託鑑定並正確
2017/05/31
本件患者於入院被告醫院接受氣喘治療過程中死亡。遺屬主張院方1.對患者氣喘之嚴重度誤診,2.不當、過量投與當時尚未得到厚生勞働省承認之氣喘治療藥


月旦品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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