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6.20台財稅字第10700062960號令
【函令內容】
汽車客運業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用地,如坐落於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當地工業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就專供該汽車客運業者營業車輛停放使用部分,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函令要析】
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為工業發展需要,對於供工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得適用工業用地10‰稅率計徵地價稅,但須符合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汽車客運業屬經濟部認定之「工業」,業者之車佔用地如坐落工業用地內,經查核認屬符合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得以供汽車客運業者營業車輛使用面積為範圍,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