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2.19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
【函令內容】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3期:TechFin全面入侵:轉型獲利迎戰新科技 訂閱優惠
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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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忠、張修瑋,是紅包?還是贈與?,月旦會計實務研究,3期,2018年3月。
- 沈政安,論工業區土地使用管制與課稅爭議,月旦會計實務研究,6期,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