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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土地稅法令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40%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40%

文章發表: 2019/02/21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2.19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

【函令內容】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3期:TechFin全面入侵:轉型獲利迎戰新科技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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