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關緝私條例裁處沒入須適當處理之貨物或物品,處理費用逾新臺幣5,000元者,由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9.27台財關字第1071021392號公告
【函令內容】
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起,依海關緝私條例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須為適當處理,且處理費用逾新臺幣5,000元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
知識庫
- 徐崑明,論租税規避在關税上的適用,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期,2018年1月。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行政罰沒入處分運用上之疑義, 判解集,3期,2010年5月。
- 洪家殷,行政罰法:第一講-行政罰之概念及種類, 月旦法學教室,84期,200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