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0603950號令
【函令內容】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1期:迎戰綠色風暴──全球綠色新視野 訂閱優惠
知識庫
- 李娟菁,自用自住房地稅制之探討,月旦會計實務研究,6期,2018年6月。
- 沈政安,論工業區土地使用管制與課稅爭議,月旦會計實務研究,6期,2018年6月。
- 阮瓊華,最新公告2018年5月重要法規釋示函令,月旦會計實務研究,6期,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