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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地價稅法令海砂屋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稅率之條件

海砂屋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稅率之條件

文章發表: 2019/01/18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0603950號令

【函令內容】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1期:迎戰綠色風暴──全球綠色新視野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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