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8.04.18台財稅字第10700742290號令
【函令內容】
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已封閉垃圾掩埋場之公有土地,於掩埋面依法設置該掩埋場附屬設施太陽光電系統,且未影響掩埋場垃圾處理功能者,准繼續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函令要析】
一、依土地稅法第6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作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直接使用之公有土地,免徵地價稅。
二、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4條第3項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上開供作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直接使用之公有土地,得經電業主管機關同意,或取得電業執照及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設置太陽光電系統。由於太陽光電系統僅為上開公有土地(例如:垃圾掩埋場)之「附屬設施」,並未改變其主要功能(掩埋場垃圾處理功能),因此,財政部核釋該等土地得繼續免徵地價稅。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7期:是天堂?或是地獄?新創公司的美麗與哀愁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