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1條所定期貨業之營業稅稅率及其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範圍
【函令字號】
財政部112年5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200561171號令
【函令內容】
一、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之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期貨業之營業稅稅率。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同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現行稅率5%);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
二、前點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經營下列業務之相關收入,屬專屬本業銷售額,自112年5月1日起,適用2%營業稅稅率:
(一) 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及第3條第1項規定,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業務,及經營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二) 期貨顧問事業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與辦理有關之講習、出版品,及經營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函令析要】
一、 金融業專屬與非專屬本業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稅率。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1%。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2%。」次按營業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準此,我們可以發現,金融業本業與非屬本業適用之稅制截然不同,影響的稅率與稽徵方式也天差地別。
觀察上開條文可以發現,銀行及保險本業的業務,營業稅稅率為5%,但不同於一般的銷售,銀行及保險的本業是「非加值型營業稅」,亦即無法扣抵進項,營業稅負擔較其他產業來的重,有論者認為,此具有「回饋稅」的性質,亦即讓少數行業或高所得者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
而另一方面,銀行、保險以外的金融業,或考量金融發展,稅率定為2%,從條文觀察,包括「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業的本業業務。
另外,金融業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雖適用5%稅率,但按照營業稅法第24條第1項的規定,卻是可以申請按照加值型營業稅的方式來課徵。
簡單來說,金融業即分成三種不同的稅率,包括銀行及保險業的5%、再保險的1%以及其他金融業的2%;課徵方式上,除了金融業本業均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非本業則可以申請適用加值型營業稅的規定。
事實上,各個金融業如今經營的業務都已包山包海。準此,本業或是非本業的區別,對於金融業適用的稅制就相當重要,財政部於是依照營業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發布「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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