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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混淆理論在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的交錯──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公上第3號判決為例

文章發表: 2022/12/02

蔡億達

  • 照華國際專利商標法律聯合事務所律師
  •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秘書長

壹、 前 言

傳統商標侵權理論將商標法第68條「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的「相關消費者」定義為「直接消費者」,意即購買商品之人在購買商品當下,必須有混淆誤認商品來源的可能性。但售後混淆理論認為,直接消費者在使用商品時,若有使旁觀者(即潛在消費者)混淆誤認該商品來源之虞,仍符合商標法第68條的要件。換言之,該理論將「相關消費者」的範圍擴張至「潛在消費者」,混淆誤認時點擴張則至「旁觀者觀看直接消費者使用商品時」。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對於著名商品表徵的保護亦有「致與他人商品混淆」的要件,售後混淆理論是否能應用在侵害著名商品表徵的案件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與最高法院的見解又有哪些歧異?值得進一步研求。

貳、 案例事實


一、事實經過

原告德商里莫華公司(RIMOWA GmbH)成立於1898年,是世界知名的行李箱製造廠商。自1950年起,該公司銷售之行李箱皆有系爭百褶設計,並有眾多媒體雜誌報導。被告晶耀公司在其銷售的Centrion行李箱上也使用系爭百褶設計。里莫華公司主張,系爭百褶設計是其商品之著名表徵,被告晶耀公司將系爭百褶設計使用在Centrion行李箱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之規定。

二、案件爭點

根據原告公司提出的網路資料,即消費者對於Centrion行李箱的評價「Centrion百夫長玫瑰金行李箱,CP值超高!團購的價格買RIMOWA相似度90%的箱子,不買絕對後悔」、「以$3000多的價格,可以買到接近RIMOWA Air的風格外觀,尤其又有輕巧容量及飛機滑輪!」可知,直接消費者於消費時已清楚知悉Centrion行李箱與RIMOWA行李箱的商品來源不同。既然直接消費者未被混淆,法院是否能藉由售後混淆理論,透過旁觀者來滿足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致與他人商品混淆」的要件?

參、法院說理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見解

(一) 縱使Centrion行李箱的價格與RIMOWA行李箱有極大差異,但直接消費者在接觸Centrion行李箱之後,仍有極高可能聯想到RIMOWA公司,誤以為Centrion行李箱為RIMOWA公司所行銷之平價副牌商品。

(二) 基於本院107年度民商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8號行政判決等前例,實務已普遍肯認售後混淆理論,故「相關消費者」亦包含「潛在消費者」。縱使直接消費者於購買當時因為Centrion行李箱與RIMOWA行李箱間的價格差異等因素,而未產生混淆,但旁觀者(潛在消費者)在看到直接消費者使用的Centrion行李箱時,因為旁觀者不會知道Centrion行李箱的價格,仍可能因為商品表徵的相似性,而誤認Centrion行李箱為RIMOWA行李箱,進而將Centrion行李箱的瑕疵感歸咎於RIMOWA行李箱、降低其購買RIMOWA行李箱的意願。此種售後混淆的態樣,仍屬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的「致與他人商品混淆」的態樣之一。

(三) 大量相同或近似於系爭百褶設計之Centrion行李箱進入消費市場後,將嚴重稀釋及弱化系爭百褶設計之獨特性,破壞RIMOWA公司對於其產銷行李箱品質之保證,依售後混淆之理論,其同屬侵害態樣之一。

二、最高法院的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系爭規定所稱『致與他人商品混淆』,固不以現實發生為必要,惟仍須依其情事,一般消費者施以平均之注意力及記憶能力,有發生混淆之具體危險者始屬之,倘僅為抽象或想像上之風險,則無適用之餘地。且有無致生混淆之具體危險,得依商品表徵之著名性或識別力高低、表徵及商品或營業之類似程度、顧客層重疊性、價格之差異性、競業關係之存否等情事綜合判斷之……果爾,二者商品之價位及銷售管道,均明顯有別。則上訴人抗辯二者商品間價差明顯,系爭行李箱外型非均同,消費者施以通常之注意,即得分辨其異,不致混淆等語,是否全無足取?亦滋疑義,有待進一步予以釐清。」並廢棄原判決,將全案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59期: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真能落實居住正義?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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