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讀懂判決:會計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評析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評析

文章發表: 2023/03/10

陳正和

  •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初級合夥人

壹、前 言

公司組織據獨立之法人格且股東僅就其出資額或股份負有限責任,乃現代公司法制之基礎原則,然為避免股東濫用公司之獨立法人格及有限責任原則,逃避其應負之責任,故國外實務上發展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法人格否認法理」或「穿透責任」等理論,使股東須對公司之行為負責。我國實務對於是否採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原有不同見解,且多半基於無法律明確規定之理由而拒絕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惟公司法在1997年增訂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章,並於第369條之4第1、2項規定:「Ⅰ.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Ⅱ.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已隱含揭穿公司面紗之原則。公司法復於2013年1月30日修法時增訂第154條第2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賦予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明確之法律依據。

惟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僅約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之情形,股東應負清償責任,若是其他濫用股東地位之情形,但並未使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時(例如股東透過公司之行為規避法律強行規定,但並未使公司負擔債務),是否仍可適用揭穿公司面紗之原則?如有適用,法律效果為何?是否承認反向地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即於公司股東濫用法人地位時,要求公司為股東行為負責)?均無法從該條文義中推導出結論,而有待實務進一步解釋。

而最高法院於111年9月14日作成111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認定「公司法人格與股東固各具有獨立性,惟若公司股東濫用公司制度,利用公司獨立法人格規避法律責任或逃避契約義務,以達其規避法規範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脫法目的,或造成社會經濟失序等顯不公平情形時,本於誠信及衡平原則,得例外地否認公司之法人格予以救濟。」似已明文肯認在誠信及衡平原則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不僅限於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之規定,具有重要意義,實值探討。

貳、案例事實

本案原告A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開發公司)之全資母公司B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化學公司)與美商L公司合資設立BL公司,其中L公司持股51%,B化學公司持有49%。L公司與B化學公司因合資契約之爭議,經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ICC)仲裁庭於2018年8月28日作成仲裁判斷,認定B化學公司應依據合資契約出席BL公司之股東會,以討論BL公司解散事宜(L公司並已就ICC仲裁判斷取得我國法院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之裁定)。因L公司持有BL公司過半股數,只要B化學公司出席股東會使出席股權數達到法定門檻,依表決權數L公司即可以主導決議解散BL公司。B化學公司為避免發生此情形,遂將其持有之33.46%之BL公司之股份有償轉讓予A開發公司,因A開發公司並不受仲裁判斷拘束,故縱使B化學公司依據仲裁判斷出席股東會,加計L公司之持股任未達公司法所規定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門檻,L公司即無法達成其解散BL公司之目的。

於A開發公司與B化學公司簽訂股份買賣協議書後,擬向BL公司辦理股票過戶及變更股東登記等程序,但BL公司不配合辦理,A開發公司便提起本件訴訟。

第一審判決認定B化學公司與A開發公司之股權轉讓行為違反公共秩序且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2條及第87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無效,故判決原告A開發公司敗訴。第二審判決採相同之見解,認為ICC之仲裁判斷既經我國法院承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即屬於應遵守之法秩序,B化學公司藉由出售股份,達到使BL公司股東會因未達法定門檻而無法就自願解散議案進行決議之目的,顯係規避ICC仲裁判斷結論所命B化學公司應履行之義務,即屬違反法秩序,且有違誠信原則,故依民法第72條及第148條之規定,其所為股份買賣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系爭股票所示股份之物權行為,均屬無效,故駁回原告之上訴。

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見

最高法院於判決中指出:按仲裁係當事人就特定紛爭合意排除司法審判之程序選擇,仲裁協議具有契約與司法的功能與性質,仲裁判斷本質上又為仲裁協議之延伸,應為該當事人雙方所遵守,有拘束當事人之效力。若當事人一方利用契約自由為包裝,以間接迂迴手段規避仲裁判斷,藉以達成仲裁判斷所不容許之效果,即難謂無違反誠信原則,應為法所不許。

此外,公司法人格與股東固各具有獨立性,惟若公司股東濫用公司制度,利用公司獨立法人格規避法律責任或逃避契約義務,以達其規避法規範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脫法目的,或造成社會經濟失序等顯不公平情形時,本於誠信及衡平原則,得例外地否認公司之法人格予以救濟。就此英美法與德、日法系分別發展揭穿公司面紗、法人格否認理論等,以達衡平救濟之目的。我國於2013年1月30日增訂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之股東對該公司債權人負清償之責,立法理由已明示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是在仲裁判斷當事人利用與關係企業成立契約之自由,以規避仲裁判斷所命義務,如認關係企業行使基於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有違反誠信原則、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係屬公司制度之濫用,基於揭穿公司面紗、法人格否認理論之相同法理,以關係企業名義所為之權利行使,無異仲裁判斷當事人自己之行為,既有為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其權利之行使應受限制,法院應駁回其請求。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原審,依民法第72、148條規定,認定系爭股份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系爭股票轉讓交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仍應予維持......(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2期:企業減資之動機與影響──經營權、節稅及爭議案例探討  訂閱優惠

 

延伸閱讀

  1.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在訴訟上之運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解析
  2.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528號判決)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