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讀懂判決:財稅數位經濟與稅捐高權──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99號判決評析稅捐規避

數位經濟與稅捐高權──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99號判決評析稅捐規避

文章發表: 2024/03/22

陳柏諭

  • 柏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壹、前 言

本案背景在於「數位經濟」與「稅捐高權」在「經濟上意義」發生的衝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9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引用經濟學者的「廠商理論」論點作為判斷「法律形式安排上的不合理」,用以判斷「稅捐規避」之情形是否存在,以確保國家的「稅捐高權」,不會因數位經濟發展的快速而無法及時因應,再進而說明學者以及晚近判決以「固定營業場所」提出的意見。

貳、系爭判決內容摘要以及主要爭點

一、內容摘要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宇博公司)曾經招募個人司機使用自用小客車,組成Uber車隊,於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於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透過Uber App網路叫車平台(下稱Uber App),由所屬車隊之司機及車輛,向使用Uber App之消費者實際提供載運服務,受領載運服務之消費者透過信用卡所支付車資,由Uber B.V.公司取得。

Uber B.V.公司會將車資中之80%支付給「台灣宇博公司管理、實際對支付車資消費者提供載運服務」之司機。台灣宇博公司則是依據與Uber B.V.公司間之約定,取得「實際營運成本加8.5%」之對價。

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國稅局)認定台灣宇博公司在國內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務,為在國內銷售「載運服務」勞務予透過Uber App叫車之消費者,故應按營業行為所生之銷售金額,依法繳納營業稅。

二、主要爭點

究竟是台灣宇博公司、或是Uber B.V.公司為提供載運服務予透過Uber App叫車之消費者,而應繳納營業稅?

參、數位經濟引發之改變及系爭判決的回應

一、數位經濟特色及本案網路技術

參照系爭判決的觀察及下列論者之意見,足證數位經濟下的交易主體、客體界線越趨模糊,尤其國界的跨越顯然非常容易,因而提高法律上對於規範主體、構成要件等判斷的難度,則如何妥適運用經濟觀點觀察個案,顯得特別重要:

(一) 跨國交易趨於常見

黃士洲副教授引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行動結案報告,指出數位經濟的商業模式,主要特色有:「1.移動性:數位經濟相當倚賴無形資產,相對於實體經濟來說,較不需要當地的人力來服務消費者,企業資源與伺服器的座落也可較有彈性;2.對資訊的高度依賴,特別是大數據的使用;3.透過消費者參與、整合與綜效所產生的網絡效應;4.利用所謂的『多邊經營模式』……,雙邊的市場未必會會在同一國之內;5.傾向獨占或寡占發展;6.會因為市場障礙與科技發展而有巨幅動。」。

(二) 規範主體模糊化

論者郭戎晉表示:「數位經濟法規的第一個觀察面向,是『交易主體』的性質改變。一般而言,法制規章進行設計時,首先思考的是『擬進行規範的對象究竟是誰』,以及『規範主體的具體判斷要件』……在網路高度普及與資通訊科技應用多元化下,包括社群商務、微型電商及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等嶄新網路經濟模式,已是民眾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事物;而近年『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等網路支付工具的快速發展,更使得人人都有機會在一瞬間,由原本單純享受購物樂趣的消費者,轉眼成為在網路上販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賣家。當金流、物流與資訊流對一般人來說不再高不可攀,綜觀數位經濟下所催生的嶄新商業型態,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兩者之間的那一道界線,事實上已有模糊化傾向。……在數位經濟浪潮下,交易主體及交易客體性質的快速變遷,使得『行業別』的概念也受到強烈挑戰。由於商業活動的管理,大抵是依據交易主體及交易客體進行判斷。簡單的說,當遇到有爭議的創新活動時,必須先找出是屬於哪一種行業的概念,並且由行業別確認所應負責的主管部會。在大前提確立之下,再進一步檢視主管機關是否已經有明確的立法,據以規範交易主體或產生爭議的交易客體」。

(三) 本案網路技術

系爭判決對於Uber B.V.公司提供之Uber App有後開之闡釋:「Uber App能降低『Uber集團在取用多數內國支援服務』時之協作成本。而該部分勞務又顯然是在國外提供者,因此可獲致台灣宇博公司得直接在國外『遙控』內國載運服務之實證論點」。「隨著網路發達與資訊之有效掌握,會使多筆交易之協調成本降低,造成組織變小,交易數量增加之社會變遷現象」。甚至使「國外企業在國外遙控支援體系,而能有效在內國為勞務或知識之提供(例如電腦軟體線上交易之締約、及履約交貨與收款)」。因此現行營業稅實證法即會「因技術進步帶來社會變遷」,而面臨諸多「規範不足」之挑戰......(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49期   訂閱優惠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