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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的繼承談家族傳承

文章發表: 2022/09/08

封昌宏

  • 資誠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副總經理

劉穎勳

  •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家族的財產傳承,是指家族的財產在世代間的移轉,依目前的社會觀念,很多有鉅額財產者,在生前都還想擁有財產的控制權,要等到身故後才讓下一代承接財產。這原因很多,有些是對於子女的財產管控能力有質疑,擔心太早把財產給子女會被濫用,也有的擔心太早把財產都給了子女,未來老年的生活誰來照顧,甚至擔心子女未來結婚,財產會不會被子女的配偶拿走等。因此,目前現實上很多中小企業主超過八十歲還掌控公司的經營權,或名下仍有鉅額的不動產或股票等財產。但自然人無論有多長壽,都無法避免死亡這個自然法則,在人死亡後財產該如何分配,各國有不同的制度,臺灣目前財產的繼承制度,是依據民國19年所制定之民法繼承篇的規定,從制定到今超過90年了一直未有修正,當時立法者是依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所制定,在經過90年後還適用現在的社會經濟環境嗎?為何立法院沒想到要修這部分的法律,本文認為是多數的人在適用這部分的法律時沒有太多的爭議,所以沒有修正的動力,因為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臺灣目前的民間習俗,財產如何分配還是尊重長者的意見,甚至有要求女兒不能繼承不動產的習俗,多數的人也接受這種不合法律規定的安排。但在時空環境的轉換、教育的普及、家庭結構的改變、個人權利及性別平權的意識抬頭後,家族中長輩的道德拘束力變弱,財產的分配就要回到法律的問題了,現行的民法繼承規定,還符合現代的社會結構嗎?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現代社會的家庭狀況,以是以小家族為主,三代同堂的已屬少數。因此,子女成年後就變成了財產和經濟上獨立的家庭,尤其有了婚姻後獨立性就更強了,還有現代社會中,有很多不婚或結婚沒有子女的家庭,在目前人口高齡化的趨勢下,民法1138條的繼承順位,還符合社會多數人的預期嗎?

很多人並不明白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以致出現一個非財產控者所預期的人領走他的財產。例如,甲在他兒子乙16歲時為他買了個大額的保險(要保人:甲,被保險人乙),保單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在經過十多年後兒子結婚也生了子女,有一日乙與配偶發生爭執,被配偶誤傷致死,身故保險金理賠二千萬元,由乙的配偶及子女領取,甲完全不能接受這個事實,他認為保險費都是他繳的,為何是媳婦及未成年的孫子女領取了鉅額的保險金?原因就出在他保單的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或許他也沒預料到,兒子會這麼早就離世,因此發生了財產被他不願意給的媳婦領走的事實,又因孫子女均尚未成年,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父母管理使用,故等同保險金全部由媳婦所領用了。

還有現代的小家庭,兄弟姐妹間的財產是分的很清楚的,曾有位有鉅額財產的企業主,他與配偶結婚沒子女,他詢問在他過世後財產會如何分配?原來他不知道依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他的財產要由的配偶與他的兄弟姐妹分,依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其配偶可得遺產的二分之一,他的兄弟姐妹也可分得遺產的二分之一,他說目前有一位兄長及妹妹在國外,但幾乎沒有往來不想把財產分給他們,因此他意識到生前該做規劃與安排,否則當繼承事實發生後,會有財產繼承的障礙。若他有保單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在身故時保險金也會按民法應繼分的比例分配嗎?依保險法第112條的規定,有指定死亡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故在分配比例上未必是照應繼分的比例分配,要看保險契約有沒有寫保險金按民法的應繼分分配,若沒寫通常保險公司會在契約上註明,受益人有數人者,若未約定分配比例,是按人數平均分配,若這位高資產者的保單受益人僅寫法定繼承人,沒寫按民法應繼分分配,則其配偶很可能僅能領到三分之一的保險金,若有寫按民法的繼承分分配,則其配偶可領到二分之一的保險金,若不寫法定繼承人,而直接寫配偶的名字,則配偶可領到全部的保險金,不用分給兄弟姐妹。故事前的規劃,可以讓財產的分配更為符合當事人的意思。

還有位獨身的高資產者,在身故時已經沒有民法1138條所列的繼承人了,他的姪女說他姑姑生前都不讓人知道有什麼財產,身故後還有機會可繼承他的財產嗎?答案很明顯的是不行,但若生前有立遺囑就可以按遺囑分配財產了,或者以人壽保險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就可由指定的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因生前都沒做這兩件事,故無法依當事人的意思分配財產了。那他又問,姑姑的財產會如何處理呢?原則上國稅局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請法院選派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遺產稅後,依同法第2條規定歸國庫所有。

由上述的幾個簡單案件可以發現,民法的繼承規定,並不是適合每個人的制度,若未有清晰的思路規劃財產的分配,很可能會發生財產違反當事人意思的移轉,在家族傳承的規劃時,必須瞭解家族的成員結構,才能預測未來發生繼承事實時,依民法的規定財產會如何分配,若法律的規定不是當事人的意思,事前的規劃就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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