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
文章發表:2026/06/22
現代社會生活中罕有人全款購買不動產,通常情況下購買不動產會向金融機構貸款或有私人間之借貸、合資,然有疑問的是,倘若將來轉售計算房地合一稅時,該等債務得否作為成本扣除?又若將來子女繼承此等不動產,再行出售時,該等債務又該如何認定?本文先說明現行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扣除之規定,再透過多則案例說明不同情況之賦稅效果。
文章發表:2026/06/08
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事變,而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之困難,1976年制定稅捐稽徵法時訂定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文章發表:2026/06/01
隨著我國與國際經貿往來日益頻繁,總機構設於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之情形,已屢見不鮮。由於此類業務多涉及境內、外機構共同使用設備與資源,致成本費用難以明確合理分攤。
文章發表:2026/05/04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之大宗案件類型為定期開徵之財產持有稅,而非交易稅;又財產持有稅的課徵對象原則為所有權人,可想而知,當所有權人死亡,無人代繳生前稅款,亦查無繼承人作為新所有權人(即未來開徵稅款核課對象)時,需要啟動評估是否選任遺產管理人,代為處理稅捐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