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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康友公司事件探討上市櫃公司的內部監控機制

文章發表: 2020/10/26

陳連順

  • 文字工作者兼法學教育工作者

依信傳媒10月12日報導,2020年8月,康友-KY董事長黃文烈等多位高層失聯,遲遲無法公布第二季財報,金管會日前對外公布,調閱康友於2018年及2019年財報工作底稿後,發現負責簽證的兩位勤業眾信簽證會計師查核財報「不完整、不夠周延」,因此處以停止簽證業務2年,引起會計師圈內一片譁然1。此一報導所謂簽證會計師查核財報「不完整、不夠周延」,其實是具體理由為:會計師對存在放中國銀行金額重大的存款,執行函證程序時,未依風險執行有效的查核程序,以及今年中獲知康友銀行存款存在性可能存有重大疑慮,但並未在相關公開財報上採取適當行動2。本文藉此事件探討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監控機制。

一、公司法就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的內部監控機制

(一)非上市櫃公司監察人之監察權

1.檢查權:公司法第218條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 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主 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 ,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經濟部71年3月16日商08736號函釋表示: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其委託行為係代表公司所為,故其委託應認係公司之委託行為,所需費用自應由公司負擔。至得委託律師、會計師人數之多寡,法無明文限制,應視實際需要而定。又律師、會計師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審核簿冊文件時,參照該條文義,應在公司為之,至可否將簿冊文件攜出審核,法無明文規定,可由公司自行決定,前經本部65年11月20日商31741號函釋有案。依公司法第229條之規定,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董事會於股東常會前所備置之各項表冊,因其委託係股東之個人行為,故其費用應由股東個人負擔。

2.查核權:公司法第 219 條規定:「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參照前開經濟部71年3月16日商08736號函示意旨,監察人第 219條第1項規定依辦理查核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委託行為係代表公司所為,故其委託應認係公司之委託行為,所需費用自應由公司負擔。

(二)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利

公司法第245條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規定:「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二、證券交易法就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的內部監控機制

(一)上市櫃公司監察的機關﹣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的引進

我國於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的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公開行股票公司的董、監事制度可有下列三種不同形態:

一、傳統類型:與公司法的規範模式相同,僅設董事會及監察人。

二、設有包含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會及監察人。

三、設有包含獨立董事在内的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因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是擇一關係,故此種型態的公司,不設置監察人。

前述三種不同型態的董監事制度,公開公司雖可各自行選擇。但證券交易法同時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甚至得要求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使公司成為單軌制(證券交易法14條之4第1項)。國内近幾年來,對於是否應該引進美國的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 法學界、會計學、財務金融學及企業管理學界,很有爭議,作者另有專文討論3,本文不予贅述。依金管會法令函釋4,上市櫃公司須按股本大小分階段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實收資本額20億以上但未滿100億的上市櫃公司,自106年至今(108)年度將全數完成;實收資本額未滿20億的上市櫃公司,也將在109年至111年陸續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以替代監察人。

現行的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及第4項,讓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時,具有監察權,而且公司不得再設置監察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證券交易法14條之4第1項但書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強制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規定: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本法第14條之4第4項之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本法第14條之4第4項關於公司 法涉及監察人之行為或為公司代表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5之。本辦法所稱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二)上市櫃公司的監督制度實施成效不彰

近年來,樂陞案、兆豐金、永豐金等一連串的上市公司重大弊案,其實就是在學習英美公司治理單軌制的過程中所顯現的重大問題,包含金管會的金融檢查成效不彰,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不能發揮內部稽核監督的防弊功能所產生的問題。康友公司資產被掏空,媒體討論甚多,早在2019年9月,逃避海外的黃文烈董事長就以康友百分之百持有的中國子公司—六安華源的機械設備作擔保品,向中國贛州銀行廈門分行借出逾新台幣七億進入其私人口袋。而康友管理階遲遲至一年後才知曉,2020年8月10日委派會計專家前往調查,才發現六安華源工廠完全沒有運作5,康友對其子公司的治理異於常軌!康友公司有會計主管、內部稽查主管及獨立董事,這些人在2020年8月中迅速閃辭6,實在啟人疑竇!如果用公司資產作擔保在台灣的銀行借錢,再把錢轉帳到自己的控股公司,通過種種查核程序很快就會曝光,但如果要查核負責人的海外借貸行為,總是鞭長莫及7。苛責或控告簽證的會計師,實在有欠公允!黃文烈先生在康友的持股三年來持續大幅下降,證交所似乎難辭查核懈怠之責。

三、結論與建議

關於康友事件,金管會對康友公司負責簽證的勤業眾信簽證會計師處以停止簽證業務2年之處分,本案會計師及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亦表示,將依法就金管會所作的處分提起訴願,採取行政救濟程序,若能有效證明其過失輕微或處罰過於嚴苛,則金管會處分仍有改變空間。

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本來就違背權力制衡機制,學者批評,審計委員會之審計委員規定由獨立董事從充任, 業務執行機關與事監督機關角色混淆,證交法又授權主管機關得以公權力強制企業設置審計委員會,在相關權責未釐清前,主管機關行使此項授權時應特別謹慎8。曾經擔任富邦金控總經理,現任富邦金控高級顧問,台灣大學管理學院兼任教授龔天行表示9:「在現行台灣公司法董事會即是負責公司業務之執行執行者的基本認定下,獨立董事也成了公司的業務執行者,這與國際上對獨立董事所認定的監督者的角色大相逕庭。其實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以其開會之頻率,相對於公司業務之龐雜,不可能是公司業務的實際執行者。實務上公司的業務是由董事會所聘任的執行長所帶領的經營管理團隊在執行。董事會所負責的責任是監督並考核經營團隊之績效,並在執行長建議下核定公司之中長期策略與年度經營計劃。這才是現代化大型公司的治理實務,但是很荒謬的,在台灣現行公司法下,如此董事會與經營管理團隊的正常分工架構是不能存在的。」

上市櫃公司的派系,不論是公司派或市場派,往往是少數持股達一定比例的大股東之間的合縱連橫,其所關心者,往往也只是經營權歸誰取得。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應該思考檢討的問題甚多10,康友公司被掏空,暴露出上市櫃公內部監控機制形同虛設,建議行政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應該同時正視此一問題的嚴重性,對制度的設計及落實,應痛下針砭深入檢討。

註釋

  1. 「康友風暴啟示錄2」《KY股狀況多 金管會想把財報查核改半年一次能解決問題?》葉佳華信傳媒2020年10月12日https://tw.yahoo.com。最後瀏覽日,2020年10月13日。 返回內文
  2. 《康友案2會計師遭金管會停業2年 勤業眾信:將提訴願!》2020年9月29日,自由財經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03014)。最後瀏覽日,2020年10月13日。 返回內文
  3. 陳連順,《福懋油事件引爆董立董事選舉形同博弈!?》,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019年11月號,23期,本文收錄於朱德芳、陳連順、陳世洋等人合著「獨立董事」,2020年6月初刷,元照出版。釋 返回內文
  4. 金管會107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令: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二十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未屆滿之公司,前點適用時程規定如下:(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一百零八年底前設置完成。(二)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二十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董事、監察人任期於一百零九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五三一一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返回內文
  5. 2020年8月12日,今周刊第1234期,《 康友爆雷警訊 曝露KY公司治理盲》,撰文∕謝富旭,businesstoday.com.tw 。最後瀏覽日,2020年10月13日。 返回內文
  6. 2020年8月13日,經濟日報 / 記者陳書璿/即時報導《康友高層相繼閃辭 連唯一台籍獨董也辭任》,udn.com 。最後瀏覽日,2020年10月13日。 返回內文
  7. 同註5。 返回內文
  8. 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2016年9月版,91頁。 返回內文
  9. 方嘉麟主編「變動中的公司法制- 17堂案例學會《公司法》」,元照出版, 2018年10月初版一刷,150 ~151頁。 返回內文
  10. 劉連煜、林郁馨、杜怡靜、陳肇鴻等人合著,「選任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 2013年7月初刷,元照出版;朱德芳、陳連順、陳世洋等人合著「獨立董事」,2020年6月初刷,元照出版。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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