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2019年5月工商協進會在與行政院進行的早餐會中,向蘇貞昌前院長表示,印花稅已不合時宜,且有重複課稅疑慮,建議應廢止。嗣後,財政部擬具廢止「印花稅法」案,提經9月1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但因2019年下半年立法院會期過短,未能及時排入議程,且屆期不續審,而退回行政院。其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會議於2020年2月5日通過監委仉桂美提出之調查報告,指謫行政院並未善盡與地方協商替代財源之責,且就該財源之籌措規劃,亦未周延,並有損及地方政府財政自主及健全運作之疑慮,乃促請行政院參辦,並督導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切實檢討改進(監察院,2020)。時隔5年,立法院於今(2025)年三讀通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後,又有立法委員認為中央將額外釋出新臺幣(下同)3,753億元給地方政府,因此可重新思考廢除印花稅。財政部則回應調查後,地方政府都盼維持現制(張璦,2025)。未來印花稅的存廢還在未定之天,但可以預期的是,一段時間就會再被討論,從而本文乃就2019年財政部及行政院所提出之廢止理由,試論此廢議再起。
貳、財政部及行政院廢止印花稅法理由
一、財政部理由
(一) 我國印花稅屬100%直轄市及縣市稅,現行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憑證課徵印花稅。103~107年度平均每年印花稅稅收112億元,占全國稅收實徵淨額0.51%。
(二) 一筆交易常同時構成不同稅目之課稅要件,包含買賣、承攬、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等,導致民眾對於印花稅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有重複課稅之疑慮,例如承攬契據係由立據人依契約金額繳納1‰印花稅,倘營業人承攬交易屬銷售勞務性質,尚應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5%營業稅,二稅之課稅要件不同,亦非必然同時課徵,惟均係以同一交易之承攬金額計算稅額,致民眾有重複課稅之感。再者,印花稅之課徵項目係以憑證性質認定,惟隨經濟發展,商業交易涉及憑證種類及態樣繁多,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對憑證性質認定歧見,例如訂貨單具承攬契據適用1‰稅率或買賣動產契據應納12元印花稅,常為認定爭執之處,爰外界時有廢止該稅之建議。
(三) 1985年制定新制營業稅時,將附隨營業發票課徵之印花稅納入營業稅課徵,並規劃長期將視稅收情況適時廢止印花稅;2002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印花稅及娛樂稅之檢討」報告,建議可調升營業稅稅率以彌補地方政府財源之原則下,廢除印花稅;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綠色稅制之研究」報告,建議綠色稅制改革將產生充裕稅收,藉此改良印花稅。此外,立法委員曾於2002年、2005年及2010年3度提案廢止印花稅。綜上,考量印花稅課徵上之爭議、參酌歷次稅制改革建議,及為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爰研議廢止印花稅法。
二、行政院理由
(一) 重複課稅疑慮
一筆交易常同時構成不同稅目之課稅要件,致常有印花稅與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重複課稅之疑慮。例如統一發票中獎1萬元,要至銀行兌領現金時,除了扣繳所得稅2,000元外,還要再扣取40元印花稅,實際僅能領取7,960元。
(二) 課徵項目爭議
印花稅課徵項目係以憑證性質認定,隨著經濟發展,商業交易涉及憑證種類及態樣繁多,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對憑證性質認定歧見,例如訂貨單究竟要比照承攬契據適用1‰稅率,或比照買賣動產契據繳納12元印花稅,雙方常起爭執。
(三) 難管控,易逃漏
交易時可能產生未書立應納印花稅憑證情形;又應納稅憑證係由納稅義務人持有,是否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不易查證;致課稅事實難以掌握,易生逃漏。
(四) 國外簽約避稅
我國印花稅係指對在境內書立之憑證課徵,有人因此刻意前往國外簽署契據規避稅負,形成租稅不公。
(五) 地方政府爭稅
現行印花稅票之購買或使用並無地域或時間限制,印花稅稅源可跨縣市流動,如設籍甲地之公司可於乙地購買印花稅票,或以乙地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致地方政府間發生爭稅情形。
(六) 繳納與稽徵成本偏高
除購買印花稅票與貼花、銷花等繳納方式不便外,納稅人極易因疏忽未符合規定而遭重罰。課稅事實難以掌握,稽徵機關須多花心力輔導或調查補繳印花稅,徒增稽徵成本。
參、問題討論
財政部與行政院2019年廢止印花稅所列理由,乍看之下非無道理,但廢稅畢竟茲事體大,本文認為有下列問題尚待斟酌:
一、稅收重要性問題
地方稅源相較於國稅嚴重貧乏,是不爭的事實,印花稅稅收相對於國稅稅收而言,更是微不足道,也無怪乎行政院當年廢止理由認為「2014年至2018年平均每年印花稅稅收112億元,僅占全國稅收實徵淨額0.5%,重要性已漸式微」。但地方稅源匱乏,每一分錢都重要,且就近年印花稅全國總稅收觀察,2022年為157.22億元、2023年170.34億元、2024年188.24億元,明顯呈逐年增加趨勢,不容輕忽。
二、不合時宜問題
印花稅確為一種古老之稅制,但因其徵收簡便且稅基廣大,可有效增加國庫收入,故廣受當時西方國家如:丹麥、法國、英國、美國等所採用(安怡芸,2019)。而所謂不合時宜係何所指?倘以實施之國家開發程度判斷,似不存在,因為目前仍有日本、新加坡、中國大陸、香港、英國等先進國家實施;如因貼用印花稅票,即認為方法老舊、不合時宜,似也不宜,因為2023年印花稅總稅收中貼用印花稅票者僅占6.26%,且逐年降低中......(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72期 訂閱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