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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光公司線上董事會決議事件的啟發

文章發表: 2022/03/28

陳建佑

  • 陳建佑律師事務所所長
  • 中華亞太智慧物聯發展協會理事

壹、前言

眾所矚目之商業事件審理法(下稱商審法)於2020年1月15日制定後,終於在今(2021)年7月1日開始施行上路,而制定商審法之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及維護投資大眾市場,故商審法第1條就明文宣示其立法目的:「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是以,商業事件涵蓋訴訟及非訴事件,均明定其範圍且專屬於商業法院管轄(商審法第2、3條)。不僅商業事件之訴訟及非訟程序,包括商業事件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等保全程序,亦專屬於商業法院管轄(商審法第63條);又就定暫時狀態處分增設特別規定於商審法第64條。

商業事件時常涉及公司經營權之相關紛爭,法院如何依法審理、避免淪為經營權爭奪之工具,有賴於精通與熟稔此類紛爭事件之裁判者,一方面就商業訴訟程序裡複雜之法律事實關係妥適審理;另一方面,就商業事件所爭執之法律關係迅速做出暫時狀態之處分。臺灣在商審法施行上路的第一天凌晨,就馬上出現一件眾所矚目之商業公司事件,隨著此案之審理過程,讓吾人得參考與關注國家司法機關如何介入公司治理之核心領域,進而做出較為適當之裁判結果。

上述商業公司事件,即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狀告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菱光公司)一案。一場依照公司法第205條第2項規定採行線上視訊之董事會,何以鬧得沸沸揚揚?外界均揣測,此乃上開兩公司間之經營權爭奪大戰,但其中採取之手法或涉及之法律爭點又為何?筆者嘗試整理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是否禁止召開股東會)與本案訴訟事件(確認菱光公司線上董事會決議是否無效)等事實與理由,並分析其所涉及之相關商審法與公司法規定,提出淺見供讀者參考。

貳、菱光公司線上董事會決議之事實與爭議概述

起因於菱光公司2021年6月21日下午2時由董事長召開並擔任主席之線上視訊董事會,決議將原訂於2021年6月25日召開之股東常會,延後至2021年7月9日始舉行,該股東常會預計表決之議案包括「董事改選」、「承認投資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案。而東元公司係菱光公司之法人股東與董事,且此二家公司均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由於本案係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決議效力有關之爭議事件(商審法第2條第2項第4款),故東元公司依商審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於2021年7月1日凌晨使用電子系統傳送起訴狀,針對菱光公司2021年6月21日召開之線上視訊董事會,向商業法院提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股東常會於2021年7月9日召開。

一、東元公司之主張理由

東元公司之起訴理由係主張菱光公司董事會變更其原定股東會議案內容,且濫用利益迴避原則。申言之,東元公司表示,菱光公司股東常會議程及議案早於2021年5月10日發布重大訊息時即已確定,而依金管會規定,因應疫情只能變更股東常會之開會日期,原議案內容不得增刪修改;菱光公司卻在2021年6月21日當天董事出席董事會後,即濫用董事會主席職權及公司法關於利益迴避之規定,認定其董事即東元公司代表連○志,及其董事即東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安公司)代表余○達,應迴避表決,遂於線上視訊董事會將其二人消音,並未給予其二人表示意見即強制下線,而限制此二董事參與討論、決議股東常會開會日期之行為,顯已違反公司法之規定,甚至於討論事項決議結束後亦未給予董事表示異議或提出臨時動議之機會,該董事會決議效力應為無效。

二、菱光公司之答辯理由

菱光公司則答辯其於2021年6月21日召集董事會,係擬討論該公司110年度股東常會延期召開日、地點及相關事宜,而開會期間,菱光公司均有隨時與各董事、監察人確認訊號良好後方進入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而按「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定有明文。

菱光公司110年度股東常會開會議程中有「投資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案」承認案,該案顯與菱光公司法人董事東元公司及法人董事東安公司(東元公司具控制性持股)間有利害關係,亦有危害公司利益之虞,故菱光公司董事會主席乃依法要求上開法人董事代表余○達董事及連○志董事先行迴避討論及表決,待董事會討論表決該議案後,主席旋即立刻通知余○達董事及連昭○董事連線並參加董事會,並依照該次董事會議程表流程,主席於討論事項完畢後,經詢問出席人員無臨時動議,主席方依法宣布散會。整個董事會召集程序與決議方法均合法妥適,故該董事會決議效力應為有效,且應如期於2021年7月9日召開股東會。

參、菱光股東會是否應禁止召開?

一、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與程序特性

商審法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並未在要件上設有特別規定,仍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相同,而制定於商審法第64條,其要件有二:(一)須為有爭執之法律關係;(二)須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而商業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證據釋明應充分,未為充分釋明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不得准供擔保補釋明不足,釋明充足亦可命供擔保;且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於當事人之影響極大,常有本案訴訟化(即本案權利滿足效果)之主張與趨勢,故應使兩造當事人就其可能遭受該處分重大影響之相關事項,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以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

因此,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程序一方面要求本案化,另一方面必須顧及保全程序本身緊急性與迅速性之要求,此二者間之調和便是目前商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之重要課題 。茲以東元公司與菱光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021年度商暫字第1號裁定)為例說明實務運用之結果。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商暫字第1號裁定結果

參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2021年7月7日之110年度商暫字第1號裁定主文,商業法院駁回東元公司聲請禁止菱光公司於2021年7月9日召開股東會,其駁回聲請之理由為:「董事余○達等人已刻意拒絕出席菱光科技後續擬召開之董事會,菱光科技是否能再次召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日期,已有疑義」、「在董事會未足額及前揭經董事未出席之情況下,如2021年7月9日股東會未能召開,可能致使菱光科技之股票遭列為變更交易方式之證券,影響投資人權益」等,且「股東會之召開得保障股東109年盈餘分派利益」。

是以,菱光公司2021年3月18日、同年5月10日董事會原已確定於2021年6月25日召開110年度股東常會及其議案,其後係依金管會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相關措施」(下稱股東會延期措施)相關規定,延後舉行股東常會,系爭決議僅係依股東會延期措施第3點規定,就股東常會實際開會日期、地點為決議,並未變更股東會之議案,且依股東會延期措施第4點、第5點規定,菱光公司仍應依原公告之股東會日期(6月25日)之股東停止過戶期間名冊通知股東,並不得變更原定股東會之徵求委託書期間。東元公司並未釋明菱光公司於7月9日召開股東會將對東元公司股東權益或全體股東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或有何急迫之危險,且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准予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防免之損害已逾菱光公司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是以,既然東元公司對菱光公司提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對2021年7月9日股東常會之召開不生影響,菱光公司股東於股東常會得行使之權益及效果,亦無任何影響,自難認為有保全之必要性。

三、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商暫字第1號裁定之評析

由於禁止召開股東會之聲請,涉及限制公司藉由股東會形成整體意思之自由,茲事體大,應審慎為之,以維持公司治理。是以,在保全必要性方面,東元公司應高度釋明「於2021年7月9日召開之股東會顯有無效事由或明顯違法情事」之事實,例如該日召開之股東會將作成之決議顯然無效;以及該日股東會所涉及之董事權利,難能經由事後之決議瑕疵訴訟而為有效救濟。我國實務上同類型特定事件之裁定結果也是採相同理由而駁回聲請,即堅持嚴格程度之裁准,以避免過度介入公司自治、使法院淪為經營權爭奪之工具。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商暫字第1號裁定之見解仍符合近來實務一貫謹慎之看法。

另有學者認為,保全請求係由爭執之法律關係(被保全權利)及保全必要性所構成,在定暫時狀態處分審查之重點係後者,而應行利益衡量,聲請人應釋明其有較值得保護之利益或避免不可回復之損害,法院亦得考量本案請求勝訴之可能性(即本案訴訟之權利實現可能性),使暫時權利保護更具有正當性;否則將來縱使本案訴訟之結果係法院認定系爭權利存在,但當事人卻因無法獲得暫時性之權利救濟,而早已忍受重大不利益,或損害持續擴大,亦有違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目的。就此,吾人也可透過審視本案訴訟勝訴與否之重要爭點,一窺本訴訟事件最後可能之結果......(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45期:增進商業競爭力的商業事件審理法正式上路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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