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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東元經營權之爭看菱光公開收購案之相關爭議

文章發表: 2021/11/08

洪秀芬

  •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壹、背景介紹

上市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元)於今(2021)年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時,面臨父子經營權之爭,東元集團會長甲與其長子乙爭奪東元經營權,現東元股東常會已於7月23日落幕,甲陣營獲8席董事席次(含4席獨立董事)、乙陣營僅3席(無獨立董事),其中,乙係以上市公司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菱光)之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由於菱光為東元排名前幾名持股之大股東之一,依2021年7月份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顯示,其持有東元約3.62%股權,因此,為降低乙對菱光的掌控,而藉由菱光參與東元董事會,因此,在東元股東會前,甲陣營即透過鈺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叡)公開收購菱光股權;又乙係以東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友)代表人擔任菱光董事長,且東友依7月份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顯示,持有菱光股權高達約18.84%,為菱光大股東之一,因此,為降低乙透過東友掌控菱光,故甲陣營雙管齊下,透過安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東友進行公開收購。關於鈺叡對菱光的公開收購案,雖然東元股東會已落幕,但鈺叡公布延長收購期間至9月10日,故直至本文截稿前,此公開收購案尚在進行中,預計收購數量高達菱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0.1%,故公開收購最後若能順利完成,則菱光有可能面臨經營權變動及更換其在東元的董事代表人。

貳、菱光公開收購案及其有關事件的重要進程(如【表一】)

【表一】菱光公開收購案之大事紀,時間,事件,備註,6月15日,鈺叡公司登記成立,達勝伍持有鈺叡50%股權,6月21日,1.鈺叡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公開收購,收購對價:每股新台幣29元,預計收購數量:63,654,555股,約50.1%,最低收購數量:6,352,750股,約5%,收購期間:6月22日至8月10日,2.菱光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6月29日,菱光臨時董事會因出席人數不足流會,導致無法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下稱公開收購辦法)遴選審議委員會委員,來對公開收購案進行審議,菱光董事6人(含獨立董事1人),其中未出席3人分別為東元公司、東安投資公司、光倫電子公司之法人代表人,應屬甲陣營,7月1日,1.菱光臨時董事會因出席人數不足流會(依菱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重大消息稱未出席的「這3位法人董事代表人,事前均各以書面方式或電話回覆本公司,就算是依法需遴選審議委員會之董事會,近期也都拒絕參加」),2.東元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菱光提起「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並聲請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菱光於7月9日召開股東常會,1.未出席法人董事代表人同前述6月29日備註,2.東元主張菱光6月21日線上視訊董事會(討論延期於7月9日召開股東常會)濫用利益迴避、疑似對董事消音下線、限制董事參與討論決議,進而達到操作董事會議案表決結果,故提起確認訴訟,7月5日,1.菱光公告獨立董事暨專家對公開收購案之意見(主要內容為:公開收購價格偏低、公開收購人自有資金狀況尚無從判斷、鈺叡最大股東達勝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勝伍]之主要股東為保險公司,應函請金管會釐清有無受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以確認鈺叡是否得以對菱光公開收購所公告之數額等),2.菱光本日之董事會流會,但仍公告3位出席董事對公開收購案的意見(主要內容同上),1.菱光6月29日及7月1日董事會均流會,無法遴選出審議委員會委員,惟菱光仍委聘兩位獨立專家,會同獨立董事就原審議委員會應審議之事項進行審議並提供專業意見,2.菱光6位董事中有3位董事告知菱光近期拒絕參加董事會,因此7月5日就公開收購案之審議亦流會,故菱光以3位出席董事之審查意見進行公告,7月7日,東元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提起之禁止菱光於7月9日召開股東常會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被裁定駁回,110年度商暫字第1號,7月9日,1.菱光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4席一般董事、3席獨立董事),臨時動議決議提請金管會立即停止鈺叡之公開收購,2.菱光召開董事會,通過設置審議委員會審議公開收購案,一般董事,2席為東友代表人、2席為光菱電子代表人,均屬乙陣營,7月12日,持有鈺叡50%股權之達勝伍與丙(達勝伍及鈺叡董事長)等人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將所有持股賣出,7月13日,菱光召開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主要內容:公開收購價格偏低、公開收購人自有資金狀況尚無從判斷、原鈺叡最大股東達勝伍將其持有之鈺叡公司股權移轉予其他股東及第三人,後續效應再另提供建議等),7月15日,1.菱光董事會議決通過發函通知金管會,主張達勝伍轉讓鈺叡股份之行為構成刑法背信罪,並請金管會應要求鈺叡停止公開收購,2.菱光董事會審議公開收購案,依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露之資訊,菱光表示曾向達勝伍出較高價格買鈺叡股權,卻被置之不理,由於達勝伍董事長丙亦為鈺叡負責人,因此,菱光董事會表示,丙之背信行為影響公開收購的合法性,7月16日,菱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東元不得發給丁(東元董事長)等5位徵求人所徵得之東元2021年股東常會表決票及選舉票,並不得列入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計算之暫時狀態處分,7月21日,菱光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預定買回之期間7月22日至9月19日、買回數量比率約5.12%、買回區間價格24~38元,7月29日,菱光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8月9日,鈺叡延長公開收購菱光期間至9月10日,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之理由:本公開收購以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鈺叡與菱光之事業結合為條件之一,對此,仍在審查中

參、相關法律爭議

從本次東元經營權爭奪戰觀之,可知公司法第27條之法人股東在取得公司董事席次的影響力,因而欲爭奪公司經營權之手段,除直接取得目標公司股權或其股東會委託書外,另一管道即是取得目標公司之重要法人股東的股權,藉由掌控其法人股東,進而取得目標公司董事席次,或阻斷對手掌控而阻止對手取得目標公司董事席次。以東元為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今年7月底之持股資料顯示,菱光為對東元持股高達3.62%,比擔任董事長之法人股東光投資公司(下稱東光)的持股還要高過2倍有餘,故若能掌控菱光,對於爭取東元董事席次有很大的助益。因此,當東元兩大陣營爭奪經營權時,甲陣營為阻斷對手掌控菱光,故聯合於今年6月15日甫成立之鈺叡,以鈺叡為公開收購人,從6月22日開始對菱光進行公開收購。在公開收購開始前及期間,雙方動作不斷,所涉及之法律爭議,主要如下:

一、公開收購人之股東背景及自有資金來源

鈺叡公司成立時,最大股東為達勝伍,持有鈺叡50%股權,鈺叡及達勝伍董事長均為丙,而達勝伍為一家創投公司,其主要資金來源來自宏泰人壽、遠雄人壽、國泰人壽、台灣人壽、全球人壽以及中國人壽,合計持股78%,菱光質疑鈺叡由保險業為主要股東之達勝伍占有股份50%,則本次公開收購之投資是否受到保險業資金之限制?亦即壽險業者經由轉投資之創投,成為公開收購人之最大股東,從而間接參與公開收購而介入經營權之爭,是否違反保險法關於保險業資金運用的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146條之5第1項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範圍、限額應遵守金管會發布之授權子法,即是「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保險業資金辦法)。依保險業資金辦法,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得投資於創投事業,而依第7條第4項規定,保險業對所投資之創投公司,與其利害關係人共同持有該創投公司或其他方式對該創投公司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者,保險業不得直接或以其他間接方式透過該創投公司或其他方式介入該創投公司及其被投資事業的經營管理與投資決策。在本公開收購案,公開收購人鈺叡於6月15日才設立登記成立,即於同年月21日向金管會申報公開收購菱光,其成立主要目的即是為了此公開收購案,而身為其最大股東之達勝伍創投亦應知情,更何況鈺叡、達勝伍之董事長均為丙,因此,達勝伍與他人有藉由其所投資之鈺叡來介入菱光經營(預計收購菱光已發行股份之50.1%),甚而爭奪東元經營權的嫌疑,從而身為達勝伍之持股高達近八成的6家壽險公司,其是否違反不得直接或間接透過所投資之創投公司介入其他公司的經營,即存有疑慮,亦引發金管會擔心恐有壽險資金介入經營權之爭的情事發生。

又保險業資金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保險業對於被投資之創投公司,不得超過該創投公司實收資本額25%的投資比例,本案6家壽險公司共投資達勝伍約78%股權,是否其中有違反限額者,尚不得而知,惟為避免壽險資金投資創投事業介入公司經營權,金管會研擬修法,將限額由現行25%降到10%,且若有違反者,要求應有資金退場措施。

對於是否有違反保險資金運用規定的嫌疑,已隨著達勝伍將持有之鈺叡股權出售給丙等人而落幕,但隨之又產生新的法律爭議......(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45期:增進商業競爭力的商業事件審理法正式上路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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