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在2021年12月17日宣布施行新版稅捐稽徵法。過去我國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的刑事罰金上限僅6萬元,依照刑事罰優先於行政罰規定,間接形成逃稅漏洞,最著名的,即為名醫逃漏稅事件。本次修正規定,自總統公布後三日內(即2021年12月19日起),將不正當逃漏稅罰金上限提高到1千萬元,同時也增訂重大條款,若個人逃漏稅在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千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1億元罰金。至於教唆或幫助不正當逃漏稅者,刑事罰金也從現行「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萬元以下」。
巧合的醫界5年多前爆發號稱「最大集體逃漏稅」案,在新版的稅捐稽徵法刑事責任生效後二審判決在出爐了,現任國軍台中總醫院少將院長王〇弘等25名醫師透過思源教育基金會、成漢基金會「假捐款、真逃稅」,一審以檢調推論辦案判決無罪,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2021年12月29日逆轉改判25人有罪,應執行2月至1年不等徒刑,皆得易科罰金,可上訴。本案乃因思源、成漢基金會提供「假捐贈、真逃稅」模式,讓捐款人透過捐款給基金會,以申請獎助為名,向基金會提出研究、論文、進修教育或學術社會公益活動等資料,由基金會將款項回流給捐款人,讓捐款人拿不實捐款收據,來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1。
稅捐稽徵法的修正是影響二審判決的因素嗎?首先從刑法的規定來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這在學理上稱為「從舊從輕」原則,上述「最大集體逃漏稅」在行為時,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最重本刑仍為五年下有期徒刑,但罰金的金額提高為一千萬元,故稅捐稽徵法的修正結果,是加重刑責,依上述的從舊從輕原則,應採舊法量刑,而不會適用新法。
同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有關個人逃漏稅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是如何認定?多年都有逃漏稅事實的案件,是將多年的逃漏稅金額合併計算是否超過一千萬元,還是就每個年度的金額判斷是否超過一千萬元判斷?這可能是未來適用的爭議問題。
若以行為數而言,每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都是獨立的行為,多年都有逃漏稅行為,類似於刑法上連續犯的概念,但刑法上連續犯的規定早在2005年就被刪除,那是否應就每個年度的逃漏稅行為分別論罪處罰?司法實務上似乎並未就此問題予以探討,而以總逃漏稅的金額當成一行為判斷,在修法前是對行為人較為有利,因為等同是把多個行為當成一行為,僅論一罪。但在修法後若將多年的逃漏稅金額合併計算,某些案件很可能多年逃漏稅的金額加起來合計超過一千萬元,但每年的逃漏稅金額都不超過一千萬元,若以一行為論可能會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2項,拆分成多個行為雖然是多個犯罪行為,但刑度確大幅的減輕,很可能採多個行為論罪之刑罰會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