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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權爭奪時董事之義務──泰山公司案評析

文章發表: 2023/10/02

 

江朝聖

  •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壹、前言

數年前,A公司公開收購B公司股票,B公司宣布實施庫藏股,並於次日自市場買回股票,B公司股價連漲數日並超越A公司收購價格,公開收購案因應賣股數未達最低預訂收購數量而宣告失敗。此外,C公司公開收購D公司股票並成功取得30%之股權,D公司董事會決議增資,並以私募方式由E公司認購增資股,C公司之持股比例遭到稀釋。上述均為臺灣併購史上之案例,當被收購公司(下稱目標公司)董事會面臨併購時,往往採取各項防禦手段,以保住經營權亦守住自己的工作,然而,董事會採取防禦措施之界線為何?換言之,面臨併購時,董事應負何項義務?義務之內涵為何?再者,若未有併購情事,僅係兩大股東爭奪經營權時,董事所負之義務有無不同?關於後者,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之創辦人家族與另一大股東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邦)於2023年的經營權之爭過程,泰山董事會陸續作成幾項決議(就此過程,下稱泰山案),引發爭議,亦提供極佳之研究素材。本文即以泰山案為研究對象,第貳節回顧爭議過程之事實;第參節探討經營權爭奪時,董事所負義務,分別由法律規定、法院對於董事是否違反義務之審查標準及對董事究責討論;第肆節則以泰山董事會作成之三項具爭議性之決議,由董事所負義務加以檢視;最後於第伍節提出本文結論。

貳、泰山案事實回顧

一、經營權爭奪過程

2017年6月,泰山之前十大股東中,海洋投資、擎達投資及和理公司共持有12.17%股權,成為僅次於泰山創辦人詹氏家族外,持股第二大股東。海洋投資代表人王雲娥和擎達投資代表人李權哲分別為保力達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然保力達發言人李君凱表示,集團相關公司並未買進泰山任何持股,投資泰山純屬大股東個人行為。2018年6月,泰山的前十大股東名單,保力達相關公司占其中6名,持股近24%,若加計前10大股東以外,保力達總計持有泰山近30%股權。當年,泰山股東常會通過修改章程,資本額由60億元增至80億元,並於同年11月臨時股東會通過將一般董事由9席縮減為4席,獨立董事維持3席,詹家保住經營權。之後,保力達賣出泰山持股,但龍邦及子公司持續增加持股,2021年12月泰山公司臨時股東會改選董事,龍邦取得董事席次,但詹家仍保有經營權。

其後,龍邦持續買進泰山股票,詹家與龍邦間競爭日趨激烈,2023年4月,龍邦等7位泰山公司股東以持股逾50%之股東身分,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召集股東臨時會,主要議程為全面改選董事,並於5月31日召開之臨時股東會完成改選,龍邦於9席董事中取得過半席次,包括4席董事、1席獨立董事,龍邦順利取得泰山公司經營權。

二、董事會作成具爭議性之決議

然而,在經營權爭奪過程中,泰山公司董事會作成以下決議,引發爭議:

(一) 處分全家持股

2022年12月2日,泰山董事會通過:「為活絡長期股權投資價值、提升股東權益及改善財務結構,本公司擬處分不超過43,500仟股之全家股份」。有獨立董事反對此案,理由係:「獨立董事在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表達因本案有太多空白授權,且處分案金額接近本公司資本額的兩倍,應該適用公司法185條之規定,所以反對此案」。公司回應:「經理部門諮詢並由二外部獨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有上市公司處分有價證券實務案例佐證,允無適法性疑慮」。12月5日,泰山公告已處分43,300仟股,每股新臺幣(下同)187元,交易總金額8,097,100仟元。處分利益為5,453,311仟元。

(二) 提撥盈餘3%為董事酬勞,每股配發4元股利

前述處分全家持股之利益54億餘元認列於2022年,泰山當年稅前淨利達62.11億元。2023年3月31日,泰山於薪酬委員會、董事會提案,提撥盈餘之3%為董事酬勞,遭薪酬委員及獨立董事以金額過高為由而反對,公司回應:「本公司去年稅前獲利約66億元,應大方與股東、員工、董事分享獲利,公司章程明定董事酬勞上限為5%,提撥3%應屬合理,董事會亦投票通過提撥」。5月7日,董事會通過每股發放4元現金股利,總金額約20億元,創歷史新高。然而於5月31日,泰山經營權易主後,6月16日董事會決議變更股利為每股現金0.5698元,亦引發新的爭議,亦即,是否損及於公告發放4元股利後買進而成為泰山股東之權益。

(三) 投資街口公司

2023年5月5日,泰山董事會通過:以每股24.63元取得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公司)40.39%之股權投資案,投資總金額36億元(包括:認購新股22億元及購買老股14億元)。公告之投資理由:「1.街口擁有600萬個會員數及30萬個支付點,市占全台第一,交易金額達新 臺幣400億元、交易筆數亦連續5年市占第一。另,街口已與28家銀行合作,於電子支付產業的基礎金流架構架設方面,已奠定穩固的基礎,有助於泰山全面性行銷。2.本次出價邏輯係綜合考量街口的營收規模、營運成長性及未來的現金流價值,進行綜合性評估,不受其淨值所侷限」。

5月15日,泰山公告:股東保勝投資公司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民事裁定,禁止執行2023年5月5日董事會通過之股權投資案、包裝水廠案,並續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5月22日,商業法院裁定:聲請人以新臺幣2億1,000萬元或同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銀行本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確定前,禁止相對人執行街口公司股權投資案及增建包裝水廠案之董事會決議。泰山公司回應:本公司於2023年5月15日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前,已進行相關案件之履行。換言之,認股款項已支付。8月24日,經營權更迭後之新董事會決議:本公司前函請街口公司返還前開投資款項未果,為示慎重,並維護本公司利益暨股東權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訴請街口公司返還新臺幣36億元投資款......(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9期:經營權爭奪與公司治理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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