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規避防杜之法律體系,以所得稅為例,在法規適用順序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具有優先適用之地位;至於,所得稅法個別防杜之立法規範,在個案具體適用上,仍應注意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規定之內容。
黃俊杰|著作|影音
本判決為避免疑義,跨年度盈虧互抵制度仍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明定為宜,就此實無法得知大法官對所得稅法所規定之盈虧互抵規定,究竟給予如何的定位,且因本判決未能從稅法原理詮釋該制度,本文乃以本聲請案所涉爭點再為論述。
蔡孟彥|著作|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