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所有之不動產,無償借給他人使用,在特定條件下可能會遭稽徵機關設算所得課稅。納稅人為證明確實未受有報償,得以提出契約等方法證明無償之約定,但是否已經過法院公證為必要?此一問題討論應當回歸所得稅法的制度及概念本質,方得以正確掌握。 黃源浩|著作|影音
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落日,原先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的規定將不再適用,未來若營利事業仍想透過分期付款方式繳納稅捐,僅能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辦理,故本文將就其兩法間之差異、適用條件及應注意事項加以說明。 連毅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