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持有稅在各國的租稅制度中多採房屋土地合併課稅,對於房屋以及土地一併給予價值評定以計算稅額並徵收;然而我國房屋稅及地價稅採分別課稅,其稽徵程序背後隱含不同制度邏輯,本文嘗試以「納稅義務基準日」之概念檢視房屋稅條例與土地稅法,在規範與意涵上之異同。 吳孟鴻
本件縱使系爭地上擔保債務300萬元得於其出售時認列為其之取得成本,亦不得僅存於出售系爭三筆土地上,尚包括其他餘留土地。另亦須依據一定基準(如土地分割後占原土地面積之比例)作為出售分割地時認列原取得成本之數額,並予以減除,始符合房(土)地交易所得稅核實課稅之意旨。
陳明燦|著作|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