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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及ESG浪潮下政府補助多,會計如何處理?──IAS 20及SIC 10之應用

文章發表: 2024/06/18

李志烽

  • 延承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黃素慧

  •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協助個人和營利事業度過難關,202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2月25日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2023年7月1日期滿廢止),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紓困、補貼、振興等各項補助方案,除了一般耳熟能詳每年均有之SBIR(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CITD(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等外,尚有來自於經濟部所提供的薪資及營運資金之補貼,之後更因ESG浪潮,我國宣示2050年淨零排放,政府提出各項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補助,例如以大帶小製造業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輔導計畫、智慧機械產業智慧升級與國際鏈結計畫、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方案等。本文著重在企業申請各種政府補助通過後,執行時,會計處理上應遵循哪些準則及各種不同補助下收入時點為何,讓企業有所遵循。

壹、確認符合相關標準

政府補助之相關會計處理準則包括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AS)20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及會計解釋常務委員會發布之解釋公告(Standing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 SIC)10號「政府輔助:與營業活動無特定關連」,當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時,相關會計處理必須依據此兩號公報及解釋公告處理。

貳、確認收入時點及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如現金支付、低利貸款、減免稅款或資本性補助,企業在有接受政府補助之事實下,需先確認政府補助要件,於符合該要件為政府補助收入。在不同政府補助類型下,其可認列補助收入之時點不同,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與資產有關之補助

其主要條件為有資格受補助之企業須購買、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長期資產之政府補助。此種補助常伴隨附加附屬條件,包括限制該等資產之類型或位置,或該等資產應取得或持有之期間。收入認列時點為政府補助於可合理確信企業將遵循政府補助所附加之條件,且將可收到該項補助時始得認列。如企業收到補助,但尚未達成或將達成補助所附加條件,則不能認列為收入,會計處理須以遞延政府補助利益處理。

與資產有關之補助又可分為非折舊性資產補助及折舊性資產補助兩大類:

(一) 非折舊性資產補助

與非折舊性資產有關之補助,如有要求履行一定義務,應於履行該義務之成本之負擔期間內認列於損益。例如,對土地之補助如以於該土地上建造建築物為條件,則該補助依建築物之年限分期認列於損益。

(二) 折舊性資產補助

與折舊性資產有關之補助,依該等資產認列折舊費用之比例分期認列於損益。認列損益方法又有二種:

1.將補助認列為遞延收益,並於資產耐用年限內依有系統之基礎將該遞延收益認列於損益。

2.係減除該補助以計算資產之帳面金額,並透過減少之折舊費用,於折舊性資產耐用年限內將補助認列於損益。

二、與收益有關之補助

與資產有關補助以外之政府補助,應於其意圖補償之相關成本於企業認列為費用之期間內,依有系統之基礎認列於損益。例如,勞動力發展署鼓勵雇主僱用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提供企業「僱用獎助」,企業只要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的(中)高齡者,每僱用1名每月分別發給企業「僱用獎助」1.3萬元(中高齡者)、1.5萬元(高齡者),最長12個月,企業如符合資格申請通過,於每個月收到政府補助款時,認列政府補助收益。

三、對早已發生之費用或損失之補償

應於政府補助款項可收取之期間認列於損益,並予以揭露。例如:2021年經濟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資金紓困及振興措施中,針對2020年特定期間相對於指定之特定期間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企業,在符合條件下,補貼企業之正職員工3個月每人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最高2萬元,此即針對企業早已發生之薪資費用予以補償,企業如符合資格申請通過,於收到政府補助款時,一次認列政府補助收益。

四、係以給與企業立即財務支援為目的

政府補助可能係以給與企業立即財務支援為目的而授與,非作為一項誘因使企業從事特定支出,可能侷限於某一特定企業。如企業無未來相關成本時,則應於其可收取之期間認列於損益,並予以揭露。例如,2021年經濟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資金紓困及振興措施中,針對2020年特定期間相對於指定之特定期間營收減少5成以上之企業,給予企業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企業之正職員工數計算,每位員工補貼1萬元,企業如符合資格申請通過,於收到政府補助款時,一次認列政府補助收益......(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77期:王朝信託與家族傳承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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