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三:溫室氣體聲明確信案件之規劃
(一) 規劃確信案件應有之考量
1、執業人員訂定整體案件策略時,考量個體對溫室氣體資訊系統之設計及執行所重視之不同層面,可能係屬攸關。規模較小或較簡單之案件可能由規模較小之案件服務團隊執行。當案件服務團隊規模較小,團隊成員間之協調與溝通較為容易。
(1) 對該等案件訂定整體案件策略時,可能不需要複雜或耗時之作業。
(2) 執業人員將與個體之討論作成簡要備忘錄,則可作為案件策略之書面紀錄。
2、執業人員於確認案件範圍時或為協助案件之執行及管理,可能決定與個體討論規劃之項目。
(1) 儘管此種討論經常發生,整體案件策略及案件計畫仍為執業人員之責任。
(2) 討論整體案件策略及案件計畫中之事項時,執業人員須謹慎注意以免損害案件之有效性。與個體討論詳細程序之性質及時間,可能導致該等程序可被預期而損害案件之有效性。
3、確信案件之執行係反覆修正之過程。
(1) 當執業人員執行所規劃之程序時,所取得之證據可能使其修正其他所規劃程序之時間、性質及範圍。
(2) 於某些情況下,執業人員可能察覺所取得之資訊與案件較早階段之預期存有重大差異。例如,於選定之設施實地執行程序發現系統性錯誤時,可能顯示訪查額外設施係屬必要。
4、對溫室氣體聲明之確信案件執行規劃時,執業人員應:
(1) 辨認案件之特性,以界定確信範圍。
(2) 確定案件之報導目的,以規劃案件之時間及須溝通之內容與方式。
(3) 依執業人員之專業判斷考量重要因素,以指引案件服務團隊執行案件之方向。
(4) 考量執行承接或續任案件程序之結果,以及案件主持人為同一客戶執行其他案件所取得之資訊與該案件是否攸關。
(5) 確認執行案件所需資源之性質、時間及範圍,包括專家及其他執業人員之參與。
(6) 決定內部稽核職能(如有時)對案件之影響。
5、規劃採用執業人員專家或其他執業人員之工作
(1) 案件可能由具備多種專門知識之團隊執行,特別是相對複雜之案件,可能須有對溫室氣體排放之量化與報導具備專業能力之專家參與。
(2) 案件服務團隊可能決定採用其他執業人員之工作,例如工廠或其他形式之設施位於偏遠地區、子公司、部門或分支機構位於不同國家,或有合資或關聯企業時,可能須採用其他執業人員之工作。案件服務團隊擬採用其他執業人員之工作時,應考量之事項可能包括:
A.其他執業人員是否瞭解並遵循與案件攸關之職業道德規範(尤其獨立性)。
B.其他執業人員之專業能力。
C.案件服務團隊參與其他執業人員工作之程度。
D.其他執業人員所處之法令環境是否積極監督執業人員。
(二) 重大性與執行重大性之決定
1、於規劃案件時決定重大性
(1) 執業人員於訂定整體案件策略時,應決定溫室氣體聲明「整體重大性」。此外,為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決定進一步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執業人員亦應決定「執行重大性」。
(2) 執業人員係依所面臨之情況對重大性作出判斷,該判斷受「量化」及「質性」因素之影響。
A.重大性之決定不受確信程度影響,亦即合理確信案件與有限確信案件兩者之重大性相同。
B.重大性與執業人員之結論所涵蓋之排放有關,因此,當執業人員之結論未涵蓋整份溫室氣體聲明時,其僅能就結論所涵蓋之部分設定重大性。
(3) 執業人員通常以所選用基準之某一百分比作為決定重大性之起點。適當基準與百分比之辨認,可能受下列因素影響:
A.溫室氣體聲明中所包含之要素(例如範疇1、範疇2、範疇3排放、排放扣減及移除)。
B.特定類別排放之排放量或特定揭露之性質。例如,執業人員可能認為對某特定地區之排放,或是對特定氣體、範圍或設施之排放設定較低或較高之重大性係屬適當。
C.溫室氣體聲明如何表達攸關資訊。
D.排放之相對波動性。例如,當不同期間之排放差異重大,以波動範圍內之較低值設定重大性可能為適當,即使當期之排放較高。
E.適用基準之規定。於某些情況下,適用基準可能會就正確性設定門檻,並可能稱為重大性。例如,該基準可能要求以規定之百分比作為「重大性門檻」或「實質性門檻」衡量排放。於此情況下,該基準所設定之門檻,可提供執業人員為案件決定重大性之參考架構。
(4) 質性因素可能包括:
A.排放源。
B.所涉及之氣體類別。
C.溫室氣體聲明中之資訊將於何種情況下被使用(例如,該資訊係用於排放交易制度、提交予監理機關, 或是納入廣為分送之永續報告書中),以及預期使用者可能作出之決策類型。
D.是否存有預期使用者較可能關注之一種或多種排放類別或揭露事項。
E.個體之性質、其對氣候變遷之策略及達成相關目標之情形。
F.個體所處產業、經濟及法令環境。
2、執業人員對重大性之決定係屬專業判斷,該判斷受執業人員對預期使用者整體之共同資訊需求之認知所影響。溫室氣體聲明之預期使用者及其資訊需求,可能包括:
(1) 於自願揭露情況下之投資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供應商、客戶、員工,以及更廣泛之社群),其資訊需求可能與購買或出售個體之權益工具、對個體放款、與個體交易、受僱於個體,或是對個體或第三方作出聲明之決策有關。
(2) 於排放交易制度下之市場參與者,其資訊需求可能與交易該制度所創造之可轉讓工具(例如許可、減量額度或排放額度),或是與監理機關對超額排放處以罰款或其他懲罰之決策有關。
(3) 於法令揭露規定情況下之監理機關及政策制定者,其資訊需求可能與監督揭露規定之遵循,以及與政府對減緩及調適氣候變遷之決策(通常係基於彙總資訊)有關。
(4) 個體之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將排放相關資訊使用於策略或營運之決策。例如在替代技術間或投資與撤資決策間作選擇時(可能為因應法令揭露規定或加入某排放交易制度時)。
3、案件過程中重大性之修正
(1) 執業人員於案件過程中如獲悉某些資訊,而該等資訊會導致其於初始即決定不同之重大性時,應修正溫室氣體聲明整體重大性。
(2) 執業人員可能因案件過程中個體情況發生變動(例如個體決定處分其主要業務),或是發現新資訊或因執行程序而改變對個體及其營運之瞭解,而須修正重大性。
A.如執業人員於案件過程中發現實際排放可能與初始用以決定重大性之排放存有重大差異。
B.如執業人員於案件過程中認為溫室氣體聲明整體重大性(如適用時,亦包括對特定排放類別或揭露之重大性)低於初始所決定之重大性係屬適當時,可能須修改執行重大性及進一步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