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五: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一) 聲明之使用
1、個體所使用之聲明(或個別聲明),係指個體於溫室氣體聲明中以明示或隱含之方式所作之「表述」,該等「表述」係個體用以主張溫室氣體聲明係依適用基準編製。
2、執業人員於合理確信案件中使用各種聲明,以考量可能發生潛在不實表達之不同類型。個體所使用之聲明(或個別聲明)可區分如下:

(二)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1、溫室氣體聲明之不實表達可能係導因於舞弊或錯誤。舞弊與錯誤之區分,在於導致溫室氣體聲明不實表達之作為是否係屬故意。
(1) 對溫室氣體聲明作出故意不實表達之誘因,可能包括當直接參與或有機會影響排放報導流程之人員,其報酬之主要部分係取決於是否達到特定溫室氣體目標。低報或高報排放量之其他誘因可能係導因於個體對氣候變遷之策略,以及相關經濟、監管、實體及聲譽之風險。
(2) 舞弊雖係一廣泛法律概念,執業人員僅須關注會導致溫室氣體聲明重大不實表達之舞弊。儘管執業人員可能懷疑或於少數情況下辨認出舞弊之發生,執業人員對於舞弊是否實際發生不作法律判定。
2、對於個體須遵循之法令規範,執業人員之責任:
(1) 對溫室氣體聲明中之重大排放量及揭露具直接影響之法令,該等法令決定個體溫室氣體聲明中報導之排放量及揭露事項。
(2) 對溫室氣體聲明中之排放量及揭露不具直接影響之其他法令,但遵循該等法令(例如營運許可權條款或環境保護法令之遵循)可能對個體之業務經營、繼續經營能力或避免重大裁罰係屬重要。
(3) 執業人員對溫室氣體聲明執行程序以形成結論時,須對存有未遵循或疑似未遵循該等法令之事項之可能性保持警覺。
3、整體溫室氣體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係指與整體溫室氣體聲明有廣泛關聯之風險。
(1) 此類性質之風險未必可被辨認出與特定排放類別或揭露事項有關,然而該等風險係顯示可能廣泛增加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情況(例如管理階層踰越內部控制)。
(2) 整體溫室氣體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可能與執業人員所考量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特別攸關。
(3) 整體溫室氣體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特別可能導因於薄弱之控制環境。例如,管理階層缺乏專業能力之缺失可能對溫室氣體聲明有廣泛影響,執業人員可能須對該風險擬訂整體因應對策。
(4) 整體溫室氣體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亦可能包括:
A.蒐集資料、量化排放及編製溫室氣體聲明之機制不充分、未妥善控制或未充分書面化。
B.員工缺乏蒐集資料、量化排放及編製溫室氣體聲明之專業能力。
C.量化排放及編製溫室氣體聲明時缺乏管理階層之參與。
D.未能正確辨認溫室氣體之所有排放源。
E.舞弊風險,例如與排放交易市場有關之舞弊。
F.未依一致基礎編製所併列之前期資訊,例如因組織邊界或衡量方法論之變動。
G.在溫室氣體聲明中表達誤導性之資訊,例如過度強調特別有利之資料或趨勢。
H.對不同設施有不一致之量化方法及報導政策,包括採用不同方法決定組織邊界。
I.在彙總或合併設施資訊時,單位轉換發生錯誤。
J.對科學不確定性及與估計有關之重大假設揭露不充分。
4、可能導致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其他因素例舉如下:
(1) 排放量化之人為錯誤,當相關人員對排放流程或資料紀錄不熟悉或未接受良好訓練時,較可能發生此種錯誤。
(2) 過度依賴設計不良之資訊系統,該系統可能僅有少數之有效控制,例如使用無適當控制之試算表。
(3) 對自動記錄之作業進行人工調整,例如燃燒塔計量儀器過載時,可能須作人工調整。
(4) 重大外部擴建,例如特定設施受公眾加強監督。
(三) 可能影響所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因素
1、測量工具性能之先天限制及校準頻率。
2、所蒐集資料之設施,其數量、性質、地理分布及所有權特性。
3、溫室氣體聲明中所包含之各種氣體及排放源之數量及性質。
4、與排放有關之流程係屬連續性、間歇性或週期性,以及該等流程中斷之風險。
5、活動測量及計算排放之方法之複雜性。例如某些流程須使用特殊之測量及計算方法。
6、未辨認逸散性排放之風險。
7、排放量與可取得輸入資料之相關程度。
8、蒐集資料之人員是否接受過相關方法之訓練,以及該等人員之流動率。
9、對資料之取得及操作所使用自動化作業之性質及水準。
10、內部或外部實驗室之品質管制政策及程序。
11、基準、量化及報導政策(包括如何決定組織邊界)之複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