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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SAE3410主題七:完成溫室氣體聲明之確信案件

文章發表: 2024/10/03

賴柏錚

  •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博士研究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碩士
  • 文字工作者

主題七:完成溫室氣體聲明之確信案件


(一) 取得書面聲明

1、執業人員應要求對溫室氣體聲明負有適當責任且瞭解相關事項之個體人員,「提供」下列書面聲明:

(1) 已依協議之案件條款,履行依照適用基準編製溫室氣體聲明(包括比較資訊,如適當時)之責任

(2) 已依協議之案件條款使執業人員可取得並接觸所有攸關資訊,且所有攸關事項均已反映於溫室氣體聲明

(3) 是否認為未更正之不實表達(就個別及彙總而言) 對溫室氣體聲明之影響非屬重大。該等未更正不實表達之彙總應納入書面聲明中或列為其附件。

(4) 是否認為作成估計所採用之重大假設係屬合理。

(5) 已與執業人員溝通所有與案件攸關之已知且非顯然微小之內部控制缺失。

(6) 是否已告知執業人員所知悉對溫室氣體聲明可能有重大影響之已發生、疑似或被指控之舞弊或未遵循法令之事項。

2、執業人員要求提供書面聲明之人員通常係個體高階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管理及治理結構因地區及個體而有所不同,執業人員可能須運用專業判斷,以辨認須提供書面聲明之適當管理階層人員或治理單位成員

3、書面聲明之日期應儘量接近確信報告日,但不得晚於該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執業人員應對溫室氣體聲明出具「無法表示結論」之確信報告或「終止委任」(如法令允許終止委任):

(1) 執業人員對提供書面聲明人員之誠信有重大懷疑,致其認為相關書面聲明不可靠

(2) 個體未提供如下之書面聲明

A.已依協議之案件條款,履行依照適用基準編製溫室氣體聲明(包括比較資訊,如適當時)之責任。

B.已依協議之案件條款使執業人員可取得並接觸所有攸關資訊,且所有攸關事項均已反映於溫室氣體聲明。

作者叮嚀】 當個體編製溫室氣體聲明之經驗有限時,可能易發生執業人員對個體紀錄之狀況及可靠性存有疑慮,致可能須對對溫室氣體聲明作成無法作成結論之情況。於此情況下,執業人員先對排放之量化與報導執行協議程序或提供諮詢服務,再於後續期間執行確信案件可能較為適當。

 

(二) 評估期後事項對確信報告結論之影響

1、執業人員應考量溫室氣體聲明日至確信報告日止所「發生」之事項,是否須對溫室氣體聲明進行調整或揭露,並對該等事項是否已依適用基準適當反映於溫室氣體聲明中,評估是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

2、確信報告日後,如「發生」執業人員須增加程序或達成新結論之特殊情況,執業人員應記錄下列事項:

(1) 所發生之情況。

(2) 所執行之新增或額外程序、取得之證據、達成之結論及對確信報告之影響。

(3) 對案件書面紀錄進行變動及複核之人員及日期。

3、執業人員於確信報告日後始「獲悉」某些事實(例如重大未更正錯誤之發現),而該等事實若執業人員於確信報告日即獲悉,可能導致溫室氣體聲明須作修改或執業人員須修改確信報告之結論時,執業人員應適當因應該等於確信報告日後始「獲悉」之事實。

(三) 執業人員對於比較資訊之考量

1、當「比較資訊」與當期排放資訊併列表達之合理確信案件,且執業人員所作之結論涵蓋部分或全部之比較資訊時,執業人員對比較資訊應執行之程序包括對下列事項之評估:

(1) 比較資訊與前期列報之數量及揭露是否一致,或已進行適當之重編(如適用時)1,以及對該重編是否已適當揭露。

(2) 反映於比較資訊之前期量化政策是否與本期一致, 如發生變動,是否已適當應用且充分揭露。

2、無論執業人員所作成之結論是否涵蓋比較資訊,如執業人員察覺所提供之比較資訊可能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時,執業人員應:

(1) 與個體內對相關事項負有適當責任並瞭解該事項之人員進行討論,並執行於當時情況下適當之程序。對合理確信案件,執業人員察覺所提供之比較資訊可能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時,執業人員所執行之程序應足以對比較資訊形成意見

(2) 考量其對確信報告之影響。如併列之比較資訊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且該比較資訊未經重編時:

A.如執業人員所作成之結論涵蓋比較資訊,應出具「保留結論」或「否定結論」之確信報告。

B.如執業人員所作成之結論未涵蓋比較資訊,執業人員應於確信報告之「其他事項段」,敘明影響比較資訊之情況。

3、當有限確信件之範圍包括比較資訊時,如執業人員知悉所併列之比較資訊可能存有重大不實表達,須設計並執行額外程序以取得進一步證據,直至執業人員能作出以下結論之一:

(1) 對該事項不太可能導致溫室氣體聲明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作出結論。

(2) 確認該事項導致溫室氣體聲明存有重大不實表達。

4、當溫室氣體聲明提及排放減量之百分比,或類似期間與期間資訊之比較,執業人員考量該等比較之適當性至關重要。如有下列情況時,前述比較可能不適當:

(1) 與前期比較,營運發生重大變動。

(2) 轉換係數發生重大變動。

(3) 使用不一致之測量來源及方法。

5、如案件不包括對比較資訊之確信執業人員所執行之程序,係為履行未故意與重大錯誤或誤導資訊產生關聯之道德義務。

(四) 執業人員對於其他資訊之考量。

1、執業人員應閱讀與溫室氣體聲明及確信報告併列之「其他資訊」,以辨認其與溫室氣體聲明或確信報告間之重大不一致。執業人員於閱讀其他資訊時,如有下列情況,其應就該等事項與個體溝通,並採取進一步行動

(1) 辨認出其他資訊與溫室氣體聲明或確信報告間之重大不一致。

(2) 發現與溫室氣體聲明或確信報告無關之其他資訊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之情事。

2、溫室氣體聲明可能與未納入執業人員結論中之「其他資訊」併同發布,例如溫室氣體聲明可能納入個體之年報或永續報告書中,或與其他氣候變遷之特定資訊併列,該等特定資訊可能包括:

(1) 策略分析(包括氣候變遷對個體策略性目標影響之聲明)。

(2) 與氣候變遷有關之當期及預期重大風險與機會之說明及質性之評估。

(3) 個體行動之揭露,包括因應氣候變遷相關風險、機會及衝擊之長期及短期計畫。

(4) 未來展望之揭露,包括可能影響個體策略或達成所規劃策略時程之氣候變遷相關趨勢及因素。

(5) 個體對辨認、管理及監督氣候變遷相關議題,所分派資源及治理流程之說明。

3、於某些情況下,個體可能公布與編製溫室氣體聲明使用不同基礎計算之排放資訊,例如該資訊可能以同等之基礎編製,但排除非經常性活動之影響(例如新廠房投入生產或設施之關閉)重新計算排放量。

(1) 用於編製該等資訊之方法非溫室氣體聲明所採用之基準所允許,執業人員可能要求移除該等資訊。

(2) 執業人員亦可能要求移除與溫室氣體聲明中量化資訊不一致或無法被證實之敘述性資訊(例如與未來行動有關之較不合理預估或主張)。

4、當其他資訊可能損及溫室氣體聲明及確信報告之可信度時,執業人員適當之進一步行動可能包括:

(1) 要求個體諮詢具資格之第三方(例如個體之法律顧問)。

(2) 針對不同行動之結果取得法律意見。

(3) 與第三方(例如監理機關)溝通。

(4) 暫不交付確信報告。

(5) 終止委任(如法令允許終止委任)。

(6) 於確信報告中說明該等事項。

(五) 除法令規範禁止外,執業人員應就於案件過程中所發現下列事項,與對溫室氣體聲明負有監督責任之人員溝通,並應確定是否有責任向個體內部或外部其他方報告該等事項:

1、依執業人員之專業判斷,認為須注意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2、所辨認之舞弊或疑似舞弊。

3、存有未遵循或疑似未遵循法令之事項,顯然微不足道者除外。

(六) 書面紀錄

1、執業人員於記錄所執行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時, 應記錄下列事項:

(1) 所測試特定項目或事項之可辨認特性。

(2) 執行案件工作之人員及其完成該工作之日期。

(3) 執行複核工作之人員及複核之日期與範圍。

2、執業人員應記錄與個體及其他方對「重大事項」所作之討論,其內容包括重大事項之性質、討論之時間及對象。

3、執業人員應於案件書面紀錄(亦稱工作底稿)中納入下列項目:

(1) 對遵循攸關職業道德規範所辨認之問題及其解決方式。

(2) 對遵循適用於案件之獨立性規範之結論,以及與所隸屬組織就支持該等結論所作之攸關討論。

(3) 對客戶關係及確信案件之承接及續任所達成之結論。

(4) 案件過程中所作諮詢之性質、範圍及所達成之結論。

4、執業人員應於確信報告日後,及時完成最終案件檔案之彙整及歸檔。

(1) 執業人員完成最終案件檔案之彙整後,於案件書面紀錄保管期限屆滿前,不得予以刪除或銷毀。

(2) 最終案件檔案之彙整及歸檔之適當期限,自確信報告日起算通常不超過60天。

5、於完成最終案件檔案之彙整歸檔後,除發生執業人員須增加程序或達成新結論之特殊情況外,執業人員發現有必要修改既有案件書面紀錄或新增案件書面紀錄時,無論修改或新增之性質為何,應記錄下列事項:

(1) 修改或新增之原因。

(2) 執行及複核之人員及日期。

(七) 案件品質複核

1、對依法令或所隸屬組織之政策應執行案件品質複核之案件,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應對案件服務團隊所作之重大判斷及確信報告之結論執行客觀之評估,該等評估包括:

(1) 與案件主持人討論重大事項,包括案件服務團隊對溫室氣體排放予以量化、報導及執行確信之專業能力。

(2) 複核溫室氣體聲明及擬出具之確信報告。

(3) 複核所選定有關案件服務團隊所作重大判斷及所達成結論之案件書面紀錄。

(4) 評估確信報告之結論,並考量擬出具之確信報告是否適當。

2、案件品質複核中可能考量之其他事項,包括:

(1) 案件服務團隊對事務所與案件有關之獨立性評估。

(2) 是否就歧見、其他困難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諮詢,以及自該等諮詢所得出之結論。

(3) 所選擇複核之案件書面紀錄是否反映與重大判斷相關之工作,並支持所達成之結論。

 

註釋

  1. 前期所報導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可能須依法令或適用基準加以重編,其原因可能包括科學知識之演進、個體結構之重大變動、可取得較精確之量化方法,或重大錯誤之發現。返回內文

延伸閱讀

  1. TWSAE3410主題六:回應所辨認並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上)
  2. TWSAE3410主題六:回應所辨認並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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