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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是「高級住宅」?——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69號判決與「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文章發表: 2021/08/13

李秉謙

  • 真亮法律事務所律師

壹、背景事實

2011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以府財稅字第10030212100號函公告修正「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全文共23點,其中第15點第1項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有下列八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一)獨棟建築(二)外觀豪華;(三)地段絕佳(四)景觀甚好(五)、每層戶少(六)戶戶車位(七)保全嚴密(八)管理週全」以此八項標準,作為「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之依據,即為俗稱之臺北市「豪宅稅」。

又,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於2012年5月21日臨時會訂定未經發布或公告程序之「臺北市高級住宅審查作業注意事項」(下稱系爭注意事項)作為稽徵實務之內部作業依據,並追溯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其謂:「本市高級住宅認定標準及定義如下:(一)獨棟建築:未與其他建物或建案相連結。(二)外觀豪華:建築氣派、華麗或特殊風格,採用高級建材等。(三)地段絕佳:地處交通便利、環境幽靜或鄰近名校學區等。(四)景觀甚好:鄰近公園、林蔭大道、水岸、山景或建築基地整體規劃良善等。(五)每層戶少:每層戶數少,原則上為4戶以下,採光良好。(六)戶戶車位:車位數大於或等於戶數。(七)保全嚴密:設監視系統或配保全人員。(八)管理週全:專人或專責門禁管理及大樓之清潔維護。」另因前述八項認定標準,未考量市場交易價格、面積等因素,社會各界反映不夠明確,經參採專家意見,又增訂下列一致性之審查認定要件謂:「為稽徵實務審查作業需要,除上述標準之定義外,並就價格及面積明確規範如下:(一)每戶總價8,000萬元以上。(二)每坪單價100萬元以上或每戶面積80坪以上。(三)每棟房屋符合上述要件之戶數達70%以上者,則整棟列入。」

然而,其他縣市對於是否對高級住宅加重稽徵房屋稅(即課徵豪宅稅)之立場,卻相對保守不欲跟進。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前即表示,因豪宅之認定困難,易生爭議,稅務局與其他縣市一樣不隨臺北市對豪宅課稅。

嗣於實施滿3年之2014年2月11日,因鑒於採上述逐「棟」認定方式,易產生整棟70%以上戶數符合高級住宅認定標準,惟同棟部分總價未達8,000萬元的小坪數房屋亦需列入;或部分大坪數房屋雖符合房地總價8,000萬元以上的認定標準,惟整棟符合高級住宅認定標準的戶數比率低於70%而予以排除未列入加價課徵範圍,造成課稅不公平,是將系爭要點第15條修訂為「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8,000萬元以上,且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達80坪以上或每坪單價100萬元(不含車位價)以上者,得酌參下列特徵,認定為高級住宅:(一)獨棟建築(二)外觀豪華(三)地段絕佳(四)景觀甚好(五)每層戶少(六)戶戶車位(七)保全嚴密(八)管理週全」仍保留八項判斷標準(下稱八項標準)作為認定高級住宅之特徵依據,但新增房地總價8,000萬元以上、總面積80坪以上或單坪價100萬元以上之前提要件,即係將原為內部審查注意事項之房地總價、總面積或每坪單價條件外部化,轉為系爭要點中明文規範之判斷依據。

而於2017年1月23日修訂時,此八項標準即不復存在,一概以「房地總價」為認定之基礎:「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8,000萬元(含車位價)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除停車位價格之計算有所更迭外,餘沿用至今。

貳、司法實務之回應

一、八項標準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

最高行政法院就上開八項認定標準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之法律問題,曾為討論及決議。吳東都法官雖曾以研究意見認,所謂八項標準與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依建造材料區分種類等級」所稱之「建造材料」幾無相關,卻作為決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之要素,影響稅基之計算,已超出房屋稅條例之授權範圍,因而提高稅基增加人民租稅負擔,違反租稅法定主義;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亦採類似見解認:「不動產評委會未經法律之明確授權,即訂定系爭作業要點第15點及系爭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作為核計『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之依據,無異以行政規則變更房屋稅條例所規定之稅基,並增加所謂『高級住宅』納稅義務人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顯與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有違。」「系爭八項標準,非但欠缺客觀、明確之標準,更與房屋之構造無關,甚至『保全是否嚴密』、『管理是否週全』二者,純屬住戶是否願共同用心付出、致力管理之主觀因素使然,顯與據以判斷房屋構造之客觀因素無涉,自不應作為提高房屋現值或加徵房屋稅之考量基礎,否則實與對用心付出、致力管理之住戶施予租稅懲罰無異。」並對系爭注意事項多所質疑:「建築是否氣派、華麗或特殊風格?採用建材是否高級?交通是否便利?環境是否幽靜?何謂名校學區?建築基地整體如何規劃始屬良善?採光是否良好?均屬高度抽象且無客觀標準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其意義仍難以理解,一般受規範者更無法預見個案事實是否屬於其所欲規範之對象,亦無從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可知系爭注意事項第2點不啻陷於以『欠缺明確性之法律概念』解釋『欠缺明確性之法律概念』之窘境」咸認系爭要點及注意事項均已違反租稅法定主義,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然而,104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卻採相反見解,認「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應以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之3 款基準:『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為依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有訂定房屋稅徵收細則之權限。」而該要點第15點第1項:「無非依據房屋建材及其他影響房屋交易之價格因素,區分及限制高級住宅之適用範圍,並定其標準價格,係在上開3款基準範圍內,核計房屋現值,如不逾市場交易價格,即符合前揭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旨意,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肯認此八項標準之合憲性。爾後,相關判決多所援引,形成定於一尊之穩定見解。

二、房地總價、總面積或每坪單價之認定標準有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

最高行政法院晚近109年度判字第469號判決,除照錄上開決議見解,肯認八項標準之合憲性外,亦認:「修正後之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增列『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8,000萬元以上,且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達80坪以上或每坪單價100萬元(不含車位價)以上者』之規定。所變動之項目亦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換言之,修正後對房地總價、總面積或每坪單價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亦認為:一切合法......(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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