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讀懂判決:財稅論裁判分割使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評析

論裁判分割使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章發表: 2024/05/31

許景翔

  • 許景翔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 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

壹、前 言

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意旨,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是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此判決亦被選編為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本判決認為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原因,係因「請求分割即有解為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本文認為此一理由尚有討論之處,似應以共有關係消滅而使契約目的不達作為理由較為適切。

貳、案例事實

上訴人主張,其為A地原共有人之一,詎被上訴人等4人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以其等共有之B屋占用A地部分面積,被上訴人等4人因此受有使用系爭土地之利益,致伊受有按應有部分計算之損害;嗣A地於訴訟繫屬中,經分割判決確定應予變價分割,並由上訴人1人拍定買受,而取得A地所有權全部,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及不當得利法則,求為判決命被上訴人等4人將B屋拆除,並自該部分土地遷出,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伊。

被上訴人則以:伊等均為A地原共有人之一,占有A地建築B屋,經A地全體共有人未表示異議而成立默示分管契約;A地雖經法院拍賣而為上訴人拍定,致B屋及A地分歸不同人所有,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第838條之1第1項規定,伊等就B屋與A地之拍定人間,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或推定在B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伊等得以系爭建物占有使用系爭土地等語,資為抗辯。

參、判決見解

判決謂:「按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是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而分管契約既經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而消滅,共有物之用益及管理回復原來之關係,除非經共有人協議或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為決定,共有人不得任意占有使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查陳○衡等4人、洪○賢占有如附圖所示A、B、C部分之土地部分,係基於分管協議,為原審所合法認定之事實。然前案判決既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並於2014年6月4日確定,依上說明上訴人與他共有人間所訂之原分管契約,即因而消滅,其就附圖A、B、C部分土地即失其占有權源,不因嗣後係由同屬原共有人之被上訴人拍定取得共有物所有權而有所不同。此與民法第425條之1及第838條之1乃在規範房屋及土地因同屬一人情形時,土地所有人無從與自己所有之房屋約定使用權限,倘因而異其所有人,基於房屋一般價值甚高及其既有之使用權保護之考量,為調和土地與建物之利用關係,承認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或擬制有地上權存在之情形尚難謂為相同。原審認上訴人無民法第425條之1或第838條之1之適用或類推適用,並判准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並給付自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時起至變賣完成時止按其應有部分計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自變賣完成時起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肆、本案相關法條

民法第425條之1、第767條、第820條、第824條、第824條之1、第838條之1......(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52期   訂閱優惠

 

高點會計專班

【地方特考】113地方特考【財政學】考後解題-施敏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地方特考】 113地方特考【中會/會計學】考後解題-鄭泓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記帳士】113記帳士【會計學】考題解析-陳仁易老師|證照考試|高點會計網
【記帳士】113記帳士【稅法/租稅申報實務】考題解析-曾繁宇老師|證照考試|高點會計網
【地方特考】113國考搶分【會計學/中級會計學】考前題示-陳世華|國家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地方特考】113國考搶分【政府會計】考前題示-鄭雅云|國家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