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論國土計畫法下的土地使用管制【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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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Land Use Control under the Spatial Planning Act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全國國土計畫是以全國國土為範圍的整體性規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是以各行政轄區為範圍的明確、劃定國土使用分區計畫,國土計畫法將國土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該四地區更細之分類,主管機關也將明定「免經申請」、「應經申請」同意項目,或須申請「使用許可」的項目,日後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均只能修繕,不能增改建,或僅能維持原來之使用或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同時也保障既有民眾的合法權利,例如原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取得開發許可之案件,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仍依許可之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辦理。 | |
延伸學習 |
主管機關明定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只能修繕,不能增改建,但基於保障既有民眾合法權利,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可建築用地,得繼續編定為可建築用地,原依區域計畫法取得開發許可案件,仍依許可之開發計畫書圖及條件辦理。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25-031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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