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之營業稅課徵──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55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 |
---|---|---|
英文篇名 |
Business Tax on Default Interest and Damages: The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109) Shang Tzu No. 655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最高行政法院該判决論述營業稅的課稅對象,原則上限於有償的交易行為,即管業人必須取得代價而為給付,並就法定遲延利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是否應納入營業稅之課稅範圍此一爭點,提出該院之統一法律見解,認為法定遲延利息、侵權行為損售賠償不納入營業稅之課稅範圍、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是否納入應視是否有給付交換關係而定,約定遲延利息部分則不列入該判决之設題。本文以上開判决論理角度即「有償的交易行為」及「對價性」出發,就其所持見解加以摘錄並提出本文之淺見。 | |
延伸學習 |
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之營業稅課徵,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具備「對價關係」?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一切代價,應列入銷售額之內,不因支付方式或名目而受影響。財政部於112.12.06 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訴訟程序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不課徵營業稅。是讀者可延伸學習之處。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74-078 | |
出版單位 | ||
DOI | ||
QRCode |
| |
上一篇 |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