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從法律解釋探討房地合一稅課徵之股權交易所含房地取得之範圍【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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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Study of Scope Relating to the Levy of Real Estate Capital Gain Tax of Acquisition of Real Estate in the Form of Share Transaction from Legal Interpretation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已在今年7月初正式上路之房地合一2.0稅制實施後,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於判斷是否符合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主要由房屋、土地構成之條件時,對於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持有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類型,是否應以營利事業在2016年元旦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列入?持有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應如何認定?本文試圖從法律解釋之方法論予以探討。 | |
延伸學習 |
房地合一稅2.0納入出售特定條件的股權視同房地出售,預料實際執行上,將對國內與國外股權交易,產生諸多爭議,甚至是溯及既往課稅。因此,從事公司併購業務時,宜特別檢視被併購公司之資產是否有境內不動產以及所占比例。本文將試圖從法律解釋之方法論來探討房地合一2.0稅制對於直接持有交易之課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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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047-0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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