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新冠肺炎,並降低其對國內社會經濟之衝擊,行政院前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編列600億元辦理相關防疫及紓困振興措施,但新冠肺炎疫情日趨嚴峻,傳播速度及影響程度已遠遠超過當初預期,除了對國際經濟帶來巨大衝擊,也使國內企業及勞工受到牽連,行政院為了讓紓困振興工作能有足夠資源,以協助國人及產業度過難關,故再提出追加預算1,500億元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於109年5月8日三讀通過,也藉這次機會,向大家介紹追加預算的相關規定,以及其編列時機。
設立追加預算原因
考量政府預算的編列數屬於預估性質,可是執行時實際需求往往與原編預算有所差距,雖然預算法已有經費勻支、科目流用、動支第一預備金、動支第二預備金等權宜措施可供應變,但是支出總額仍受限於法定預算上限,如果年度中發生無法事先預測之緊急重大事故,所需經費超出法定預算時,則政府還是無法立即因應,所以預算法也賦予行政機關額外增加預算總額之彈性,這就是追加預算制度的由來。
編列追加預算時機
根據預算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行政院得提出追加預算,包括: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如行政院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增設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00億元,於92年提出追加預算);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於80年完成立法程序,須設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並於該年度提出追加預算);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如100年7月起調增軍公教人員待遇3%,行政院並於該年度提出追加預算);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如92年配合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行政院於該年度提出追加預算)。而本次追加預算,係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修正規定,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所需經費上限調增為2,100億元,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正是屬於依有關法律應補列的追加預算。
本次追加預算之內容及目標
本次追加預算共編列1,500億元,包括防治經費165億元,主要係辦理防疫物資徵用及採購;紓困振興經費1,335億元,主要係補助受影響企業之員工薪資、營運資金及水電費。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然嚴峻,政府雖然在防疫工作方面有良好成效,但是經濟發展、失業問題、企業營運仍然面臨嚴峻考驗,因此紓困措施要及時推動,才能確保個人及企業能夠度過難關。本次追加預算1,500億元後,預算編列總額已達2,100億元,各部會也將積極辦理相關紓困振興措施,並堅持「寬一點、快一點、方便一點」三大原則,使受影響的產業及個人儘速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