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係指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之間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其產生主要起因於企業間之分權化組織結構及多國企業之國際化分散結果。近年全球反避稅措施接踵而至,而避免跨國企業透過操控移轉訂價進行不合規之利益安排則為全球反避稅措施重要之一環。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2015年發布最終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行動方案。其中,行動計畫13目標旨為重新檢視移轉訂價文據,以使稅務機關對於移轉訂價文據有更高透明度之審視。我國財政部則參酌上述行動計畫13之成果並配合我國稅制與產業情形,於2020年修改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期能有助於我國稽徵機關進行移轉訂價查核相關作業,並同時符合目前國際潮流及趨勢。
我國自2004年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相關規定以來,國稅局即積極推動移轉訂價輔導與調查,各地區局設立專組進行移轉訂價查核,隨著國際反避稅法令日新月異,國稅局亦借鏡國際反避稅實務來增進查核嚴實度。過去近20年來,臺灣企業每年因移轉訂價調查而被要求補繳高額稅款之案例逐漸增加,本文就臺灣移轉訂價專案審查之實務及案例進行剖析,分析究竟何種情況容易引起國稅局選案查核,以及國稅局查核著重之面向與調整方式;對於跨國集團屬於專案審查高風險族群時,應採取什麼機制降低雙重課稅風險,供讀者參考。
貳、我國移轉訂價專案審查概述
雖然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已針對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之受控交易,達多少金額需揭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表以及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有個別之門檻,然考量移轉訂價專案審查須針對所有受控交易進行查核,作業程序冗長,每年選案件數由稽徵機關首長視人力、案件數量及重要性審慎決定,故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要點,如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從事交易,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列入選查案件: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申報。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連續三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五、未依本準則第6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且未依本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相關文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未依本準則第22條第4項規定提示關係人交易之相關文據者,其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八、經稽徵機關依本準則調整者,其前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九、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十、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十一、經運用本準則第21條之1規定之集團主檔報告或第22條之1規定之國別報告,評估具有移轉訂價風險。
十二、未依本準則第21條之1或第22條之1規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
十三、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實務上,專案審查區分為由財政部選取之競賽案件及各區國稅局選取之局選案件,而各區國稅局在選案時常透過大數據分析判斷,並透過以下幾點篩選集團利潤配置可能失衡的企業作為標的,例如:
一、近年申報虧損或跨年度盈餘波動大;
二、與境外公司受控交易比重高,或臺灣母公司獲利明顯不如海外關係企業;
三、近年產業變化趨勢與企業營運趨勢悖離;
四、集團營收成長但應納稅額相對較低。
其次,若集團間除了有形資產移轉(進、銷貨)外,有集團間資金使用(資金借貸或背書保證)及服務提供與無形資產交易(服務費、佣金、權利金)重大者,顯示出集團關係人交易屬多樣化者,亦屬高風險之選案標的。
此外,國稅局之查核方式已由過去擴大選案的增量方式,轉而重視審查質量的模式。因此,除了透過上述定性的篩選條件遴選專案審查案件外,國稅局也會定期追蹤過去已被專案審查之案件,若符合相關選案標準,很可能再度成為查核目標。以往專案審查後會有5年之循環期,然若企業之訂價策略仍維持過往不合常規之計價方式、或者訂價策略不明確,或是近年利潤水準產生重大變化者,仍可能被篩選出來進行二度審查......(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62期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