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威爾森又來了,今天想要跟大家談談年底查核年報時,是否應該要執行其他替代查核程序,其實依照字面上的意思,替代的查核程序,一定是查核年報時應該被執行的查核程序卻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被執行時,才改採用其他查核程序來代替原先應被執行的查核程序。例如:查核人員查核年底應收帳款時,會對應收帳款進行發函證的查核程序,應收帳款函證係為了驗證期末帳上應收帳款餘額皆有發生,但並不是發完函證就代表應收帳款查核程序做完了,必須還要等待受查者客戶回函確認回函資訊是否與受查者帳上資訊相等。
何謂其他替代查核程序?
但若受查者客戶因各種因素不能或無法回函時,應收帳款就可能會因為查核證據無法取得而會計師對財務報表表示保留或是無法表示意見的可能,但僅因為客戶沒有回函就直接修改受查者財務報告的意見,對於受查者來說相當不公平,故審計準則公報指出若必須執行的查核程序受到限制可執行其他替代查核程序,所以實務上應收帳款若無法收到受查者客戶的回函,查核人員可驗證該筆應收帳款期後客戶是否已付款給受查者,若客戶期後付款給受查者,查核人員核對付款憑證確認無誤後,則可替代應收帳款函證之查核證據,且因為受查者客戶已經付款(錢已經確實收到),故此替代查核程序甚至比應收帳款函證僅能確認應收帳款確實發生更有效。
若未執行應執行之替代查核程序?
有上述可知,執行查核工作並不是非常死板的僅只有一種方法可以使用,若其他替代的程序亦可使查核人員達到查核的目標亦可使用,但實務上應被執行的查核程序若無法被執行,而查核人員又因故未執行其他替代查核程序時,會計師及會計事務所有可能會面臨到應執行的審計程序確未執行,此時若又對財務報表表示無保留意見時,即可能發生審計失敗導致出現財報不實的情況產生,所以小威爾森需要跟各位在事務所努力工作的查核人員提醒,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前必須再重新檢查是否應被執行之查核程序皆已執行(例如:應收帳款函證是否受查這客戶皆已回函),若未回函是否已驗證未回函之應收帳款期末皆已收回,若未回函也未收回,必須要跟會計師或是經協理提醒,是否需延後出具查核報告,若未回函也未收回之金額對財報影響重大或重大且廣泛,會計師可能就要考慮出具保留或是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而整個查核的過程有很多科目皆可使用替代查核程序,小威爾森僅僅介紹應收帳款的替代查核程序期後收款,而你準備好進入會計師事務所學習更多的其他替代查核程序了嗎?我是小威爾森,我們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