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某些公民團體總以「稅務獎金」緊咬稽徵機關,包括財政部、國稅局甚至政治大學周遭,都能經常發現該等團體志工的身影,使得許多接獲國稅局稅單的民眾也跟著認為稅務人員開立的補稅單,都是為了稅務獎金,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稅務獎金究竟是什麼?
按該公民團體所說的,所謂稅務獎金包括逃漏稅的「檢舉獎金」以及「查稅獎金」。
前者依照所得稅法第103條及財政部69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38482號均有文規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得領取獎金,且檢舉人為稅務人員三等親內之親屬亦不得領取獎金,是稽徵機關行之有年的規定,中區國稅局曾在108年7月23日發佈類似的新聞稿,這些規定均不待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的增訂即為現行實務做法;後者則又分為「查稅獎金」與「租稅獎勵金」。
關於查稅獎金,早於93年4月21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即已修正廢除;租稅獎勵金則是78年1月16日經行政院核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實施,其目的在吸引或留住優秀人才投入公部門稅務工作,監察院107年4月18日新聞稿肯認其具有正當效益。
稅務獎勵金的獎勵事項包括:為民服務、稅收徵績、行政救濟、稅務風紀、自動化作業、欠稅清理、推行重大賦稅政策及辦理重要賦稅法規之擬訂、修正等等,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之人員,從來就不會因為哪個承辦人稅單多、稅額高就能獲得高額獎金,若有,豈不人人爭先恐後選擇到稽徵機關服務,稽徵機關不應該是流動率高,公務人員考試缺額名列前茅的單位。
稅單與獎金之間毫無關聯
曾有報載指出,連辦理路跑都可以領稅務獎金?但筆者自初任稅務人員迄今,從來就沒有因為辦活動得到獎勵,歷年收入資料,稅務獎金也從未達到報載金額。
身為稅務人員,如果可以一切都如納稅人申報資料核定,大家何樂而不為!少一張稅單就少一通電話,也就可以少一次解釋,甚至減少租稅爭訟,還可以多些時間陪伴家人、朋友,做自己想做的事,並不會因為多發稅單就增加收入。問題是,國家法律就訂在那裡,消極不作為就是瀆職,對不起依法納稅的義務人,稅務人員本應捍衛租稅正義、依法行政,讓少數巧漏、規避租稅者負擔應有的稅負!
對於法律規範有疑義、不合理,納稅人該做的是提出具體事證及理由提起行政救濟或請立法者修正法律條文,稅務人員沒有立法權,只能依現行規定執行;若納稅人不依法申報、收到稅單後不作為(繳納或提出異議),稽徵機關也必須在在窮盡各種送達手段未果後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依相關法令徵起欠稅也是其職責所在,怎麼會把一連串的責任全部推給稅務人員,認為我們是為了稅務獎金而濫開稅單?
探討稅務獎勵金的合理性
監察院指出,「稅務獎勵金」係財政部考量稅務人員事繁責重,為衡平稅務人員工作質量與提高薪資待遇所設,其本質目的偏向於稅務人員薪俸不足之補償,對於鼓勵人員留任及激勵工作績效,容有正面積極之功能。惟該項補償性質之給與未回歸俸給法檢討,卻逕以「獎金」形式行之,衍生分配爭議及民眾誤解,實有欠妥。
筆者認為,全國不會有哪一位承辦人會為了全年不到5千元的獎勵金去增加自己的業務,換位思考,讀者會為了上述金額的獎勵金,多花時間不斷的製造稅單,再讓納稅人打電話來詢問(甚至是怒罵),當納稅人申請行政救濟還要寫下比本文更長篇的報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