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金管會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虛擬通貨辦法),正式將虛擬通貨的交易平台納入洗錢防制法的反洗錢規範中。過去雖然將證券型代幣(STO)納入規範,但認為其為財產交易所得,接下來的困境則是如何勾稽查核,亦即與法定貨幣的移轉相較,虛擬貨幣的移轉更難以掌握。
KYC義務
按虛擬通貨辦法第2條,對虛擬通貨的定義是「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換句話說,洗錢防制規範的義務,不僅止於證券行代幣,而是所有的虛擬通貨平台。
而虛擬通貨辦法所規範的平台交易,包括法定貨幣與虛擬通貨之間的移轉(俗稱入金、出金)或虛擬通貨之間的交易移轉(例如將比特幣換成狗狗幣、將虛擬貨幣移轉到不同的錢包等)。而受到規範的平臺,必須如金融金構一般負起KYC(know-your-clients)義務;包括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辦理等值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臨時性交易、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應該要驗證客戶身分等。舉例言之,目前虛擬通貨平台基於金管會所要求,驗證資訊提高到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確認帳戶及手機門號,由於三者在台灣皆是實名,且金融帳戶的開立也要經過金融機構的實體KYC審核,始可確認與本人同一。
但如前所述,金融機構帳戶的審核以本人為主,但虛擬通貨平臺之審核若不會見到實體,則若第三人同時取得帳戶、手機與身分證件,虛擬通貨平臺將較難驗證身分。(台灣有些交易平臺,如MAX會要求申請人與證件合照來開通權限)
本辦法第11條要求,對等值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應該向調查局申報。但既然規範的是現金交易,亦即法定貨幣的移轉,則高額虛擬通貨的移轉自然不在通報之列。
KYC是否可能衍生為對個人課稅
虛擬貨幣交易與法定貨幣金融交易不同之處,在於主管機關無法掌握虛擬貨幣之流向。固然虛擬貨幣從虛擬錢包之間的流通,均有流動的軌跡,也就是一連串符號組成的虛擬地址,但這樣的虛擬地址無法對應到特定人的真實身分,若交易對象並非台灣之交易所,則亦難以掌握流向。這也是為什麼規範仍以法定貨幣現金交易,亦即出金及入金為主。將來若有對虛擬貨幣交易所得查核課徵稅款,恐亦係針對出入金之差額。
小結
本辦法雖係基於洗錢防制而加強虛擬通貨平臺之KYC義務,但虛擬貨幣交易所得應課稅,向來為本國實務所肯認。若賦予虛擬交易平台確認金流之義務後,將來是否會比照有價證券交易,以此來核課,或以出入金之金流差異,由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尚待觀察實務運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