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虛擬貨幣課稅問題,財政部賦稅署署長李慶華2018年10月22日表示,針對交易平台手續費,現已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近3年稅收約1400多萬;挖礦者若因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也須視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所稅,但也坦言,目前沒有辦法精確掌握、統計。李慶華表示,至於個人虛擬貨幣交易所得部分,由於國內相關主管機關,主要認定虛擬貨幣為數位商品,不是交易支付工具,也不是有價證券,因此主要視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舉例來說,挖礦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收入減掉「成本」後若有獲利,則需申報繳納個人綜所稅1。有關挖礦業者的成本該如何認定,本文分析如下。
在歷史上的淘金熱充斥著許多年輕淘金者淘金發財的故事,並且不可避免的許多人最終失去了一切。在這些經歷了千辛萬苦之後的人們之中,也只有少數人變的富有。和傳統淘金及其他快速致富途徑一樣,虛擬貨挖礦也面臨著類似的挑戰和風險2。因此,多數的挖礦業者是没有財產交易所得,僅有少數有鉅額的財產交易所得。不論損失或利得都涉及財產交易所得該如何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到底要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才是政府所面臨的最大問題。
有關收入的部分有專家分析如下3:
一、虛擬貨幣為「財產」的價值,必須根據轉換為「法定貨幣」的數額計價。美國內地稅務局發布的,指令中稱之為「市價」 (Fair Market Value),將市價作為計算基礎,並最終轉換為美金計算。對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買賣來說,決定完成交易當下的市價並不困難,如同買賣股票一般,交易所會知道你下單、最後成交的價格,並有電子記錄。然而對於場外交易的買家而言,交易市價的紀錄並不對外公開,交易可能是幣幣交易,未涉及法幣,如何取得可信的成交價格並轉換為法幣價格成為一大難題。
二、同一種加密貨幣,在不同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常出現價差。這樣真正的「市價」誰來決定?美國會計師協會 (AICPA) 針對此問題建議使用平均價、APP 下單價格……等符合交易實質的「合理市價」來計算交易所得,但有待政府將其明確化,相關執法機關才能夠操作。
三、國稅局如何知道我們進行過加密貨幣的交易?如果不經過交易所的 KYC,並通報政府機關,一般來說,政府難以發覺有加密貨幣的交易發生,就算知道,也很難追蹤到實際自然人,這也是為何比特幣、或是其他匿名幣(如門羅幣)被拿來作為逃稅或洗錢工具的原因。所以關鍵是被賦予洗錢防制重任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在某種程度上,交易所無心地已成為政府資料蒐集的中心,他們可以知道開戶人為何人,也同步記錄相關交易。當投資人出金時,交易所也會知道,甚至知道連結到哪個特定金融機構帳戶。
除了收入面的問題外,本文還要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面的問題,虛擬貨幣的挖礦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也就是將電力轉換為現金,這些電力是否可認定為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若是可以要如何認定這些電力是用在挖礦上,而非其他用途上,另挖礦還需要投資挖礦機,若考慮到電費和其他營運成本,礦機的收入期望值應該是每月400美元,但挖礦是一個隨機的過程,你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發現一個有效礦區,在找到有效礦區之前什麼都賺不到 。除了電力成本外,挖礦機的購買成本,該如何認列為挖礦的成本,是要列入購買年度的成本,還是要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通常在第一年能找到有效區塊的平均數是相當低的 ,故若採現金收付基礎對挖礦者較為不利,因為第一年度很可能是損失,這項損失若不能在未來三年內抵扣所得,該損失就失去作用了,若採折舊是較為有利的,因為可將費用平均分攤,不會在第一個年度全部認列為費用。
上述有關虛擬貨幣的課稅問題,都僅能說明未雨綢繆,因為稅務機關目前尚未蒐集虛擬貨幣的交易資訊,故實務上有被課稅的案例,極為罕見,但實際2017 年到2019年,在台灣有許多加密貨幣(或稱虛擬貨幣)交易所開設,有中心化、去中心化還有交易挖礦的交易所,有專家整理如下:
未來稅捐稽徵機關,若向這些交易所蒐集交易的資料,本文所論述的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問題,就會浮上台面,屆時再由財政部、稅務機關及業者共商具體的課稅方式。
註釋
- 虛擬貨幣平台課稅 財部:近3年稅收約1400多萬元,自由時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2018年10月22日,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88326(瀏覽日期:2019年10月13日) 返回內文
- Arvind Narayanan、Joseph Bonneau、Edward Felten、Andrew Miller、Steven Goldfeder 著,蔡凱龍、王立恆譯,區塊鏈:金融科技與創新,台灣金融研訓院,2017年5月,第151頁。 返回內文
- 投資加密貨幣税到底課不課? 課稅時間問題,三關卡待解,桑幣筆記, 奧果Argo, 2019-07-20 in 客座專欄,https://zombit.info/investment-in-cryptocurrency-taxation/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88326(瀏覽日期:2019年10月13日) 返回內文
知識庫
- 鄭旭高,金融科技技術概覽(四)——虛擬通貨(數位資產)與錢包,月旦會計網,201812 (2018:12期),2018年12月。
- 陳俊源,虛擬貨幣明日之星?必亞幣簡介,月旦會計網,201804 (2018:4期),2018年4月。
- 游于萱,日本虛擬貨幣交易管理法制--以《資金結算法》等為核心,科技法律透析,201802 (30:2期),2018年2月。
- 董瑞斌,虛擬貨幣做為投資工具——比特幣,新貨幣或新泡沫?,台灣銀行家,201306 (42期),2013年6月。
影音館
- 孫彬盛,臉書幣Libra帶來的啟示與影響。
- 蘇文杰,論新興洗錢犯罪手段之實證研究—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為研究中心。
- 呂彥彬,非現金支付服務法制之立法芻議。
- 林欣吾,數位轉型趨勢下台灣創新體系現況與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