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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該廢除嗎?

文章發表: 2019/12/02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工商協進會2019年5月21日和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座談時,反映印花稅與營業稅有重複課稅之嫌,建議廢除印花稅。行政院長當場指示財政部朝取消方向研議,財政部在6月底向行政院提出評估報告,具體建議廢止「印花稅法」,行政院長8月核示「同意」後,廢止印花稅政策終告拍板定案。行政院會在2019年9月12日將通過廢止「印花稅法」,並列為本會期最優先法案,最快可望明年取消印花稅,「元老級」印花稅將走入歷史。目前地方一年的印花稅收約120億元,政院官員表示,第一年將先由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專案補助地方,未來則透過編列預算填補1

依上述新聞報導,行政院廢除印花稅的理由,是印花稅與營業稅有重複課稅之嫌,這是真的嗎?讓我們來看一下印花稅的稽徵實務吧,首先看一下印花稅的課稅範圍,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1.(刪除)2.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3.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4.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5.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上述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可能與營業稅重複課稅的乃是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與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中,僅有營業人出售或交換土地上的定著物才課營業稅2,其餘典賣、無償讓受及分割不動產,都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其次依財政部的解釋營業稅之統一發票及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不課稅3,由此可見並非所有的印花稅課稅範圍均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再更進一步的探討,買賣動產的契據確實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因為動產的買賣,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故同一個銷售行為除了課營業稅外,還要課印花稅,但在實務上,動產的買賣訂立買賣契據的情形一般消費行為並不多見,或許在工商界確實比較常見,例如購買大型的機械設備,或交通運輸工具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本文相信這每件四元,不是工商業所在乎的稅額。

爭議性較大的應該是承攬契據,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另同條第2款後段規定,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先來談談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押標金乃投標人為符合投標資格所繳納的款項,若未得標要退還給投標廠商,對未得標的廠商收取押標金,固然没有與營業稅重複課稅的問題,但招標人都將錢退還給投標人了,還要繳納印花稅,確實不合理。若是得標的廠商,未來要與招標人契立承攬合約,要再繳納一次印花稅,嗣後承攬契約執行時,又要依營業稅法第32條的規定繳納營業稅4,對一個承攬行為來說,繳了二筆印花稅及一筆營業稅,確實有重複課稅的嫌疑。

再來看承攬契據,因承攬契據的金額通常非常的大,且工程合約書至少要有二本,每本都要貼印花,未來工程合約執行時,又要依營業稅法第32條的規定繳納營業稅,對承攬契約來說確實有重複課稅,加重的負擔的效果。

綜合上面的論述可知,印花稅與營業稅重複課稅的命題,並不完全正確,本文認為僅限於承攬契據的部分,有較為嚴重的重複課稅問題,另對招標人課印花稅也欠缺合理性,但其他部分的印花稅,似乎並没有太多的爭議問題,是否要以重複課稅為理由,把整個印花稅法都廢除掉?還是僅就不合理的部分予以修正即可?應值得再深思吧。

註釋

  1. 印花稅 政院今拍板廢止,工商時報/記者蘇秀慧報導,2019年9月12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912000942-260202?chdtv(最後瀏覽日:2019年9月15日) 返回內文
  2. 土地不課營業稅,故無重複課稅的問題,另這部分的印花稅,實務上出售不動產者都轉嫁給買受人承擔。 返回內文
  3. 自75年4月1日新制營業稅實施日起,經併入新制營業稅之兼具銀錢收據之統一發票印花稅,及經併入新制營業稅之具有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印花稅,不再課徵,其餘部分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以符本次修正印花稅法之立法意旨。說明:二、金融、保險、信託投資及典當等業所掣給之銀錢收據,因各該業之營業稅於新制營業稅實施後,係維持原有課稅方式,其開立收據之印花稅亦未併入新制營業稅課徵;醫療、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免徵營業稅單位,無論在新、舊制營業稅均係免稅,其所立收據之印花稅亦未併入新制營業稅課徵,此類收據除合於印花稅法第6條免稅規定者外,應繼續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75年7月1日台財稅第7544211號函) 返回內文
  4. 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即民法上的承攬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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