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時事直擊稅法「囤房稅」的利與弊

「囤房稅」的利與弊

文章發表: 2019/11/04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近期立院有委員提出囤房稅修法的議題,規劃透過提高持有大量非自住房屋者的稅率,來提高持有成本,並且降低房價1。其立意固然良善,但與現行房屋稅的競合、是否得夠達到抑制房價的實效?其仍有細究斟酌的空間。

房屋稅現況及立委修法建議

目前房屋稅屬於地方稅,而關於房屋稅條例的優惠及稅率,對於住家用房屋,於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則是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1.2%;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而第2款則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對於「囤房稅」的修法,立委提出4點重點建議,包括:「一、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者稅率調降至1%;二、房屋稅條例明定自住房屋的標準及戶數;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提高法定稅率下限並明定多戶者差別稅率;四、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者適用較低稅率,未出租者依持有戶數適用差別稅率。」

修法方向分析

由於所謂的囤房稅,應該是修正房屋稅條例,所以我們必須以現行的房屋稅條例為討論基礎,而房屋稅本身是地方稅,其修正本身涉及地方稅源之增減,對於地方財政及自主的影響也必須納入考量,這是其一。

首先,根據財政部資訊中心公布的「106年度臺閩地區房屋稅使用類別戶數統計表」,全國約有62.8%是「自住房屋」,由於我國對自住房屋的認定全國僅「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2持有一戶自住房屋者,而實際上查核是否實際居住相當困難,所以持有多戶房屋者,利用設籍的方式讓全家的房屋都變成自用住宅,也是實務上相當普遍的狀態。

這也就回應了前述立委提出的第一、第二點修法建議;「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者稅率調降至1%」那麼原先持有人讓不同親屬設籍的方式,只要調整成讓不同親屬持有,即可讓原本比例偏高的自用住宅數量,稅率再行降低,對於仰賴地方稅的地方政府,首先面臨的即是財源的減少。另外,自住房屋的標準及戶數,其實早就在前述的住房屋認定標準作業原則規定了(且有房屋稅第5條第2項授權),就算是規定在房屋稅條例中,也只是增加法律保留的密度而已,對現況改變不大。

至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者適用較低稅率,未出租者依持有戶數適用差別稅率的方向,或許是鼓勵出租的租稅優惠。但其實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8條已經授權地方政府「符合前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徵。」在房屋稅為地方稅的情況,既已授權地方給予租稅優惠,再由中央立法再次規定租稅優惠,其對地方財政自主而言未必是好事。

至於第三點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提高法定稅率下限並明定多戶者差別稅率」本文就大方向上敬表贊同,蓋房價高漲而為人所弊病者,並非房屋不夠,而係部分人房屋持有人,持有大量房屋卻閒置囤積居奇,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布的「106年度低度使用住宅(空屋)及新建餘屋統計分析」3,低度使用住宅數為86萬4835宅,這代表人「有人沒房,有房沒人」的情況相當普遍。而持續這種狀態的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持有房屋的成本過低(無論原因為何),因此提高大量囤積房屋的持有成本,是合理的考慮。

以同屬持有稅的地價稅為例,土地稅法第16條即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亦即按持有面積累進課徵,然而房屋稅條例卻沒有相同的規定。

然而我們也必須面對,過去利用自用住宅、借名登記分散持有,在地價稅中就已經相當普遍,這樣地規避可能,是否在房屋稅也會重現?畢竟實際使用狀況這件事,房屋或許比土地更難查核。

小結

囤房稅固然立意良善,然而實際運作上,我國戶籍登記與居住現況不一致、借名登記普遍的現況下,過去地價稅的累進稅率,便無法達到抑制地價的功能了(真的對房價殺傷比較大的還是針對財產交易的房地合一),囤房稅能夠發揮多少機能,仍有待後續更細緻的立法調整,才有辦法證明。

註釋

  1.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黃國昌擬推囤房稅修法 財部對差別稅率有疑慮〉,2019年9月5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029660) 返回內文
  2. 自住房屋認定標準作業原則參照 返回內文
  3. https://pip.moi.gov.tw/V2/E/SCRE0104.aspx 返回內文

知識庫

影音館

書籍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