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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浪潮,金管會將嚴審OBU帳戶

文章發表: 2018/01/16

陳揚仁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

背景

《經濟日報》2017年7月10日報導,金管會嚴審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銀行緊鑼密鼓作業中,包括華南銀行、台新銀行均已通知客戶,最晚9月底前補齊證明文件,否則將關閉相關交易功能,甚至不排除關閉帳戶。華南銀行表示,境外自然人至少要提供護照、或有政府機關簽發的身分證明等兩種文件,而境外法人除了負責人的身分證明、註冊地核發的註冊證明之外,還需補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股東名冊與最終受益人等相關資料。

焦點短評

民國72年政府開放銀行設立OBU。OBU全名為Offshore Banking Unit,稱為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俗稱「境外銀行戶頭」。簡單來說OBU是國外帳戶,但是此帳戶不需要在國外申請,在國內即可申請開戶,並且要開OBU帳戶必須要是註冊於國外的公司(即境外公司)或是持有外國護照之個人才能開戶。OBU帳戶為何廣受企業主的青睞?其有六大優點:

  1. 不受中央銀行外匯管制之申報,資金進出自由。
  2. 不受境內金融法規限制。
  3. 存款利息免稅。
  4. 所得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銷售額免繳營業稅、免徵印花稅及免扣繳所得稅。
  5. 除非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具有高度隱密性。
  6. 企業或個人只要在免稅的租稅天堂國家(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貝里斯、汶萊等)設立一境外公司,轉換成境外公司的身分,即可在台灣開OBU帳戶,也可以藉此境外公司來規避我國的納稅義務。

過去20多年來,台商設立了數十萬家遍布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汶萊等免稅天堂國家的境外公司,而目前台灣約有15萬OBU帳戶,其中高達75%均是台商。這是因為一方面早年台灣官方限定台商投資大陸必須經由第三地,因此台商只能透過設立境外公司進入大陸投資,並且在這些免稅國家設立境外公司相當容易且享有免稅優惠;另一方面是銀行允許境外公司開立OBU帳戶,且OBU開戶的規定相較寬鬆,台商將錢放在OBU帳戶中能享有資金進出自由、不受法規限制以及可以規避稅負。

這些免稅天堂國家為了吸引外國人到當地設立公司,給予相當多的優惠,除了免稅之外,尚有例如:股東資料保密(除非是販毒走私等事宜,銀行均不得告知各國政府其客戶之交易資料)、設立時間快且程序簡單以及對非該國國民無外匯管制等優惠,並且當地政府只對公司收取定額規費、登記地址費等小額的費用。此外,之前法規對於開OBU帳戶並沒有硬性規定,開戶「必須提供那些文件」則是由銀行自行決定。因此,在免稅天堂國家設立一境外的「幽靈公司或紙上公司」相當容易,並且OBU開戶規定寬鬆,OBU帳戶相當容易淪為「洗錢」的工具之一。台灣將在2018年將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相互評鑑,若一旦評鑑結果不佳,台灣成為洗錢高風險的國家,其他國家就不敢與台灣有資金的往來。

為了因應評鑑及落實防制洗錢,金管會考量如新加坡、香港等鄰近金融中心近年來對確認OBU客戶身分程序做法愈趨嚴格,以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40項建議對客戶身分盡職調查的作法,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管理辦法」。OBU應依我國洗錢防制相關法令以及銀行公會自律規範等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審查程序,應取得或驗證客戶身分文件、資料或資訊,必須屬於註冊地政府認證,而且須由當地海外分行確認身分。若OBU客戶相關文件不符合者,銀行必須要求補件,如果客戶不願意或消極不配合,且銀行無法確認客戶來歷背景,最重將會關閉存款人帳戶。

此外銀行公會參考香港監管機關所訂定的「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資金募集指引」以及大陸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OBU的五種客戶金流表徵,列入疑似洗錢的態樣。只要符合這五種態樣,未來均將被銀行劃入疑似洗錢標的的「高危險群」。

  1. 在一定期間內,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境外帳戶的匯款,且可明顯看出其資金的調撥和結匯,是由一人或少數人來操作。
  2. 帳戶以境外公司名義運作,或是境內企業利用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境外帳戶,其資金流動具有其規律性,且該帳戶的資金往來已達特定金額以上。
  3. OBU客戶的帳戶已累積大量的餘額,並經常匯款一定的金額至國外帳戶。
  4. 客戶經常存入境外發行的旅行支票或是外幣匯票。
  5. 客戶在一定期間大量及多次申購境外結構型商品,且該申購行為與公司的營業需求不符。

在反洗錢與反避稅浪潮下,除了金管會嚴審OBU帳戶之外,汶萊政府對設籍當地的境外公司開第一槍,宣布將在2017年12月24日前關閉設立當地的境外公司,屆時就無法以在汶萊的境外公司來設立OBU。此舉將會使OBU的效率及動能大受壓縮,銀行海外獲利亦會受到影響,未來其他免稅的國家是否會跟進汶萊政府的行動,值得持續觀察,若產生骨牌效應,OBU將不再是「資金調度」的天堂。

財經小常識

  1. 台灣在1996年即制訂《洗錢防制法》,這是亞洲第一部防制洗錢的專法,並於1997年加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為創始會員國,台灣於2001年接受APG第一輪相互評鑑,國際評比佳。但是隨著二十多年來,洗錢態樣以及管道不斷推陳出新,2007年接受第二輪相互評鑑,被列為應予後續追蹤名單,並且將於2018年將要接受第三輪的相互評鑑。為了因應即將到來的評鑑,2016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並且在106年6月28日正式實施。
  2. 所謂「幽靈或紙上公司」,及形式上在國外登記為一家公司,但是實際上並沒有營業。成立紙上公司通常是為了便利操作財務資金,讓公司成為國際集團,甚至為了隱匿公司的財產或資金,所以在海外生出了一堆子公司及孫公司。設立公司條件非常寬鬆,例如最低資本額只要一元,最低股東一人,最低董事一人,不限國籍,並且公司的最終受益人或董事身分等資料可以受到保護,隱密性相當高。
  3. 海外紙上公司所衍生的犯罪問題大概有下列幾種:
    1. 董監事或大股東藉由海外紙上公司以外資身分進出股市,除了避免內線交易的追查,還能製造自家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
    2. 藉由出貨到海外紙上公司,膨脹帳面上營業收入,詐取銀行聯貸資金。
    3. 母公司為海外轉投資公司的舉債做擔保,舉債所得再以各種名目匯到海外紙公司,全數債務留給母公司來掏空母公司財務。
  4. 銀行海外獲利的計算方式是以海外據點加上OBU業務,目前OBU占整體海外獲利比重將近二成。

參考資料

相關考題

  • 有關反洗錢及詐欺管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台灣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的正式會員 (B)台灣須在 2017 年底接受國際評鑑 (C)銀行可透過人員、流程、技術的相互搭配,有效管控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的交易風險 (D)逃漏稅負與盜卡、詐騙等舞弊行為,均可視為廣義的洗錢活動,宜密切監理(106 金融數位力知識檢定)
    AN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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