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洗錢防制法第7條中,對KYC的要求係針對於金融業者,以往實務也以開銀行帳戶、證券戶的時候填寫的開戶人、實質受益人及目的等文件,確認客戶跟實質受益人的身分,甚至還需要跟任職單位照會。但反過來,要開一個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帳戶,只需要電子信箱與手機門號就好(若需要入金可能仍需要有金融帳戶),在虛擬通貨越趨普及的時代,反而成為金流查核的漏洞。
過往闕漏
按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3項分別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可見有鑑於過去曾被認為洗錢高風險國家,台灣洗錢防制法在修法及實際運行後漸趨嚴格,也在2017、2018年被從名單中剔除。其中KYC((Know Your Customer)就是洗錢防制中很重要的一環。畢竟洗錢就是掩飾不法所得的金流軌跡,但若無法掌握客戶及實質受益人的身分,即便追索金融軌跡,也無法查到實際上金流的去向。故而,前述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3項要求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跟實質受益人,對於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更要加強審核。
然而,在比特幣、乙太幣及其他各式各樣虛擬通貨日漸普及,流通量越來越高的現今,只靠金融機構的查核明顯不足以涵蓋虛擬通貨的金流。
對虛擬通貨平台的定義與要求
按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4項分別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以往由於主管機關尚未對洗錢防制法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為定義,致使其監管完全仰賴既有金融業者的KYC義務,虛擬平台業者享受利益卻並未承擔協力監管的代價,顯有不公。本次行政院以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院臺法字第1100167722號公告:「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指定:
(一)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辦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指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
1、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2、虛擬通貨間之交換。3、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4、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5、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二) 虛擬通貨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三)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從事第1項活動者,分別依其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可見不論是交易平台,虛擬通貨之間的交易、法幣與虛擬通貨之間的交易或是保管兌換的業者都被涵蓋在內,以後都應比照金融機構應盡的義務。
小結
以往把金融業者設想為主要的KYC負責對象其來有自,畢竟無論是何種不法所得,只要是進入金融體系,都得經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這一關。但現在,法定貨幣在全球流通的占比逐漸下降,虛擬通貨以誇張的速度逐年上升,但其隱蔽而難以追索的性質又成為監管上的漏洞,故確實有必要比照金融機構對其課與相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