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最新法規評析購買境外電子勞務之稅捐實務解析

購買境外電子勞務之稅捐實務解析

文章發表: 2021/05/27

編輯部

壹、前言

隨著網際網路之蓬勃發展,行動科技普及,與境外電商交易之頻率與日俱增,原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國內買受人利用網路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係責由買受人負繳納義務,惟買受人倘為自然人,課稅依從成本相對較高;又網路交易訊息隱密難以掌握買受人消費情形,不易掌握稅源,爰於2016年12月28日增訂營業稅法第2條之1,將境外電商有銷售電子勞務與國內自然人之情形,納入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應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俾利掌握稅源,並簡化稽徵作業。而境外電商銷售對象為國內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則仍採逆向課稅原則,由國內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另外,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之部分,境外電商自「個人」取得之收入,在按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後(可申請核實減除費用),境外電商與國內企業一樣,都是每年5月辦理營所稅之結算申報;而境外電商取自「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等非個人之收入,則必須由該等買受人就境外電商之所得稅負扣繳稅款義務。

貳、營業稅及營所稅之報繳方式

進一步說明購買境外電子勞務之營業稅及營所稅報繳方式如下:

一、營業稅

(一)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規定

1.「個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境外電商。 自2017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有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之自然人,則境外電商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2019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後訂立1年輔導期,至遲應於2020年1月1日起全面開立雲端發票,否則將開罰)。

另鑒於現行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內網路銷售業者每月銷售額逾一定基準(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始須辦理稅籍登記,為使國內外業者間之租稅負擔衡平,爰規定前揭營業人之銷售電子勞務年銷售額逾一定門檻(48萬元)者,始需辦理稅籍登記。

2.「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購買境外電子勞務──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境內之買方(逆向課稅)。

3.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時,無須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所定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勞務買受人屬同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勞務買受人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者,應按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非個人之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

1.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2.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者(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二、營所稅

(一)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所得(境外電商B2C之所得)

財政部於108年4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令,自106年度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B2C之所得),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營所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如欲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申請按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或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者,可於辦理營所稅申報納稅時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檢附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等證明文件,併同申報時申請,或另案申請適用。

目前,財政部核定境外平臺商淨利率為30%,而貢獻度則視交易模式判定為50%或100%。

(二)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非個人之所得(境外電商B2B之所得)

1.扣繳義務人應扣取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依上揭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境外電商利用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92條規定扣取稅款及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2.如何確認境外電商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正確扣繳稅款?

(1)自106年度起,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2)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其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 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查詢經核准境外電商名單、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40期:109年度所得稅申報實務重點整理  訂閱優惠

 

延伸閱讀

  1. 兩岸購買國外勞務課稅制度之比較
  2. 金融科技技術概覽(10)——區塊鏈技術之政府監理與業者應對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