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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併購與防禦──從台紙條款到大同條款的實務應用

文章發表: 2021/12/15

陳俊仁

  •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敵意併購又稱非合意併購,常見的定義係為收購公司違反目標公司之意願,而已取得公司經營權或過半數股份為目標,所從事之併購行為。國內證券商同業公會前理事長簡鴻文表示:「台灣的世界,好像不適合敵意併購,覺得不太天良,好像占人家財產的感覺」。係因為台灣的觀念裡認為,敵意併購並非好事,故我國併購法直至2020年2月6日才制定,而證券交易法也在同日提供公開收購之法源。此次講座,陳俊仁講師以實務上T、D兩間公司的敵意併購過程為例做介紹,讓聽講者了解敵意併購會對公司帶來的影響。

講座中,陳俊仁講師對於敵意併購持有高度的認可,此一想法可能讓聽講者感到訝異,這也是為何我國併購法還在發展階段並未成熟的理由,因傳統觀念認為,敵意併購有霸占原有經營者財產的概念所致。但陳俊仁講師為何會持不同的看法呢?這是因為陳俊仁講師認為,投資人投資公司的最終目的就是希望公司獲利進而賺取股利,若公司派的經營者依照公司政策及目標有效地經營公司,讓公司獲利極大化並且每年皆發放股利,市場派的股東並不會有更換經營者的想法。

然而,會有經營權爭奪或是敵意併購的發生,皆是因為公司派並未有效經營公司,導致公司虧損、股東遭受損害或未能領取股利,而經營權爭奪及敵意併購即可以用來警惕公司派的經營者,認真地經營公司並對股東負責,故陳俊仁講師認為,敵意併購並非壞事,反而可以當作股東牽制公司經營派的良藥。且因企業併購往往代表收購者將付出高於市價之溢價,來購買或交換目標公司現有股東手中的股票,所以,每當企業併購時,未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都是歡喜雀躍地等待將股份以溢價出售,市場也普遍視為利多,許多投機客也會紛紛買入公司股票,以賺取價差,L案的情況就是如此。

講座中,陳俊仁講師以實務上所發生之敵意併購案,包含T案及D案,並分別介紹兩案整個敵意併購公司派及市場派爭奪經營權的過程,更針對其於之後公司法所衍生出的T條款(公司法第195條及公司法第203條之1)及D條款(公司法第173條之1)做說明。陳俊仁講師就公司法敵意併購條款認為,開放市場派爭奪經營權的方向是對的,但開放的步伐略為太快,可能對公司的經營與穩定產生衝擊,也不符合企業自治的本意。

企業併購,本身是值得鼓勵的,但是並非要目標公司敞開大門,當然也不是允許目標公司經營者焦土以抗、玉石俱焚。法律的規定要有彈性的配套。本場講座,以T、D兩為主軸,讓聽講者更能了解敵意併購的過程與攻防,亦可以讓聽講者思考敵意併購的優劣,值得大家一窺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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