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資本」、「土地」、和「企業家精神」是生產要素,其中的「土地」,是人民生活的所在、是生命的依歸、更是建商建屋之原料,而土地開發是土地利用的起點,建商土地買的便宜,就是「贏在起跑點」,然而,隨著台商資金回流、疫情影響的情況下,造成另類的錢、人留台灣,蛋黃區的土地已然漲聲響起,周圍蛋白區、蛋殼區土地價格一併水漲船高,土地漲價下,真的買不到便宜的?不,認真觀察各直轄市、縣市市區土地,還是留有老舊建物或者未開發土地,惟此剩下來的土地,為何無人問津?是待價而沽?還是無法整合開發?往往是技術層次太高、花費時間冗長,資金存量相對低的土地開發公司無法等待,更無專業知識底蘊可以解決問題,遑論整合。
然而江湖一點訣,說破不值錢,開發土地的眉角到底在哪?說到底,就是因為共有土地多,所以只要可以突破共有,很多問題均可以化繁為簡,而共有的形成多半是繼承所致,法律(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繁雜,其態樣亦可分為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處理之方式更是多元(全體決、多數決、調解、調處、判決等),如何瞭解與認識相關定義,是首要任務。
很多原因會造成共有土地,繼承乃為其中的原因之一,且多半的共有都是繼承所致,在一個人也可以辦理繼承的法律規範下,坊間公同共有更不在少數,但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的處理方式均有其相同與相異之處,認識與瞭解箇中差異,方得於實際操作上更知己知彼,知道如何運用工具與方法來說服共有人,甚至是讓不同意的共有人可以點頭,有如土地法第34條之1,土地開發人員或者仲介都知悉此規定,但能朗朗上口,甚至運用得宜者少之又少,同時間瞭解與認識遺產稅者更少,但這些專業知識都是入門磚,換言之,如何能讓案件得以開展,背後實藏有極大的學問。
再者,站在地主的角度,地主面對開發公司人員,往往會擔心害怕,畢竟一輩子可能就這一塊土地,怎麼可能會輕易做售出之決定!稅賦多少?可以多賺又為何便宜賣?又有甚者,地主會希望可以先處理別人的土地,再回頭問自己的這塊土地,希望可以賣高價,或者賣天價(俗稱釘子戶),此時,開發人員的業務技巧以及對於法規的熟稔程度,將會影響整體開發進程。
理論與實務,往往必須相輔相成,也非一蹴可幾,必須不斷累積與練習,讓法規與業務技巧得以運用純熟,「生、熟、巧、精」,專業只能不停地精進,土地開發很難,但真的有那麼難嗎?或許,是您自己嚇自己!!!
閱讀全文
完整影音
相關影音
延伸閱讀
- 稅捐規避之判斷、核課期間與起算點──以農地即將公用徵收前夕之移轉贈與為例,柯格鐘,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202001 (1期)。
- 土地稅法函令釋示:土地稅法「出售前1年內」及「出售前5年內」期間計算,簡英宗,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202007 (7期)。
- 2019年12月重要法規釋示函令(土地稅法令):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適用課徵田賦規定,簡英宗,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202003 (3期)。
- 土地出售後未過戶前出賣人死亡之稅務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評析,桂祥晟,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202010 (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