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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減除服裝費的爭議問題

文章發表: 2019/09/12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正草案在108年7月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草案內容指出(一)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方式,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二)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下列3項,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1.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2.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3.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關於服裝費該如何認定符合這4大原則呢,爭議問題本文探討如下:

(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

爭議的問題在於如何認定「直接相關」且「必要」,在職業專用服裝方面,表示是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表演專用服裝似乎僅有演藝人員才能適用,但如何認定是表演專用呢?是否表示只有表演時才穿著,平時不會穿著的服裝,但在報稅時是檢附服裝的憑證供稅務機關審查,稅務機關能判斷該憑證的服裝是表演專用嗎?這似乎不太可能,因為只憑購買服裝的發票,是無法判斷所購的服裝是如何使用的。未來演藝人員列報該項扣除額很可能會發生認定的爭議。

至於特殊服裝又該如何認定呢,這裡的特殊服裝似乎是指「工作服」,也就是只有在工作場合才需穿著的服裝,例如軍人或警察的制服符合必要性没有爭議,但有些行業上班時也必須穿著規定的制服,例如很多銀行業都有制服,這些制服符合必要性嗎?或者有些公司規定男性上班要穿西裝女性要穿套裝,這些服裝符合必要性的規定嗎?未來在認定可能會產生爭議。

(2)實質負擔

這表示必須是由薪資所得者支付價款者才能認定,但如何認定屬薪資所得者所支付呢?是否列報這項扣除額者,除了要提示購買服裝的憑證外,還要提示購買服裝的價款支付證明,例如以其自己的信用卡刷卡,若以現金支付者,如何認定是由誰負擔的呢?

(3)重大性

這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重大該如何判斷,是以絕對金額來判斷,還是以占所得的比例來判斷?以演藝人員來說,購買表演用的服裝是經常性的行為,而其收入通常很高,倒底購買多少錢的服裝才算重大,這也有待釐清。

(4)共通性

從文義上很難理解何謂共通性,是代表同一行業都有這種需求嗎?例如演藝人員有有購置服裝的必要嗎?那有些金融業要穿著制服的要求有些没有,那是否表示没有共通性,那縱使有規定穿制服的金融業,其服裝費也不能列為減除的費用。

綜上,可見單是一個服裝費就有這麼多的爭議,且會列報這類扣除額者,一定是高所得者,能不能扣除對其稅負影響甚大,上述爭議問題,可能還有待未來稅捐稽徵實務或司法判決來釐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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